15.1 施工准备
15.1.1 技术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功能需求,施工单位应完成智能化集成系统的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集成系统功能和系统性能文件及系统联动功能需求表,并应经会审批准;
2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实现下列功能:
1)应能集成子系统数据的采集、转换、存储、条件判断、数值运算、图形化实时显示、综合查询等;
2)当集成子系统可以进行控制时,应实现对集成子系统手动控制及自动的运行优化控制、定时控制和节能控制;
3)应能集成多个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控制、权限管理和应急预案管理;
4)应能集成子系统和集成系统的运行故障及报警提示和处理;
5)应实现各集成子系统的信息数据共享;
6)智能化集成系统不得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控制,并不得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独立运行;
7)宜具有建筑物能耗统计、分析、报告功能,并可通过国际规范标准接口向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提供能耗统计数据功能。
3 集成子系统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应满足集成功能和性能要求,物理接口宜采用RS-232、RS-485、以太网和国际规范标准接口;
4 需要进行实时数据采集和控制的子系统,应提供符合OPC数据访问规范的OPC服务器通信接口,以及子系统OPC服务器参数说明和OPC服务器软件的测试版等资料;
5 需要进行历史运行记录采集的子系统,应提供符合ODBC规范的多用户数据库访问接口,以及子系统数据库访问接口说明和数据库样例(含测试数据);
6 需要进行视频图像采集和监控的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拟视频矩阵应提供不少于一路模拟复合视频信号端口,该端口应能通过切换依次输出所有视频图像;
2)模拟视频矩阵应提供通信端口及其通信协议,通信协议控制命令应包括输入/输出切换、镜头控制、云台控制、预置位控制等;
3)数字视频系统应提供ActiveX控件形式的软件开发包,应包括显示实时视频、录像回放、录像检索、输入/输出切换、镜头控制、云台控制、预置位控制、拍照、录像等功能;
4)数字视频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应具有多用户同时访问功能。
7 集成子系统的通信协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信协议应包含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送速度、传送步骤、检纠错方式、身份验证方式、控制字符定义、功能等内容的说明,并应包含样例;
2)串口通信协议应包含对连接方式、波特率、数据位、校验位、停止位等参数的说明;
3)以太网通信协议应包含对传输层协议、工作方式、端口号等参数的说明。
8 通信接口应进行功能和性能测试;
9 集成系统涉及两个以上子系统的连接时,应避免系统之间的互相干扰。
15.1.2 材料与设备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和软件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3.2节的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并应符合进场验收要求;
2 集成子系统提供的技术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包括系统图、网络拓扑图、原理图、平面图、设备参数表、组态监控界面文件及编辑软件;
2)应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文件内容应与工程现场安装的设备和软件一致;
3)文件内容与通信接口的设备参数标识应一致。
3 集成子系统的产品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系统结构说明、使用手册、安装配置手册;
2)供测试用的集成子系统服务器、工作站软件;
3)集成子系统通信接口的使用手册、安装配置手册、开发参考手册、接线说明。
15.1.3 集成子系统具备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规定的有关验收条件。
15.1.1 本条规定了施工前应进行的技术准备工作。
1 本款规定了智能化集成系统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就集成系统的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应根据集成系统设备和子系统设备的安装情况进行编制,以满足与子系统建立通信连接的要求和方便用户使用为原则,并应兼顾网络安全等问题。集成系统网络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集成系统网络拓扑图、设备布置平面图、网络布线连接图等图纸,并按照表C.0.22的规定填写智能化集成系统网络规划和配置表。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设计适当的跨子系统联动策略,既不能忽视跨子系统联动功能的重要意义,也不能盲目设置联动策略。设计好的联动策略应按照表C. 0.19的规定填写联动功能需求表,施工单位在系统调试时应严格依据此表进行联动策略的设置。
2 本款规定了智能化集成系统应该实现的一些功能。这些功能是系统应该具备的。特别是子系统的联动功能和信息数据的共享是必须实现的。
3)集成系统应有用户权限的管理,应可单独对每个系统配置访问权限和控制权限。
6)对于集成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得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独立运行。
7)在节能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后,国家相继进行了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因此,可以通过智能化集成系统向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提供接口和数据。
4 本款规定了对于要进行实时数据采集和控制的子系统,应提供符合OPC数据访问规范的OPC服务器通信接口。OPC数据访问规范是行业内通用的接口标准,是保证集成系统与子系统顺利建立通信连接的重要条件。子系统应提供OPC服务器通信接口的技术资料和文件,集成系统按照其技术资料的规定完成与子系统的通信连接。
5 本款规定了对于要进行历史运行记录采集的子系统,应提供符合ODBC规范的多用户数据库访问接口。ODBC数据库访问接口是获取子系统历史运行记录数据的最通用技术手段。应如实填写通过ODBC数据库访问接口与子系统建立通信连接的必备参数。其中的数据库结构说明和宇段说明部分是数据库访问接口的重要参数,字段说明中的字段名称、类型、说明都是关系到集成系统采集其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的重要参数。每个数据表中都包含着测试数据的数据库样例,一般应为子系统在工程现场调试时备份数据库生成的备份文件。集成系统应在施工前利用子系统提供的数据库样例进行实际数据读取测试,以避免因数据格式对应关系不正确而造成的数据库读取失败等问题。
7 本款规定了子系统提供的通信协议必须提供实际的通信样例,作为对通信协议的补充说明,以便集成系统可以按照样例的说明及时准确的开发通信接口转换软件。
8 本款规定了应对于系统提供的通信接口进行功能和性能测试。测试前,子系统应提供其通信接口的性能参数表。测试工作可以在子系统厂家、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现场进行,子系统厂家和施工单位应互相配合来完成通信接口的测试工作。测试工作能有效的发现集成系统与子系统建立通信连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以便尽早解决,防止影响集成系统的施工进度。
15.1.2 本条第2款规定了对子系统的工程资料的要求。子系统的工程资料是集成系统的重要运行参数,是集成系统配置参数和图形的依据。没有子系统工程资料,集成系统就是一个没有实际意义的空壳;子系统提供的工程资料不准确,在其基础上配置出来的集成系统界面和参数也必然不准确,并严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 上一节:15 智能化集成系统
- 下一节:15.2 硬件和软件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