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 斜巷施工
11.7.1 斜巷的掘进与支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5条和第11.6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眼方向宜与斜巷的倾角一致,眼底应比巷底高程略低;
2 每个循环进尺均应检测其高程并应控制巷身的斜度,每隔20m~30m应测量中心线和高程;
3 斜巷施工需要支护的地段,应采用喷锚支护。巷口和地质不良地段、巷底调车场和作业洞室应加强支护,并应做二次衬砌。
11.7.2 斜巷运输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轨运输不应大于10°,胶带运输机不应大于15°,串车提升不应大于25°,箕斗提升不应大于35°;
2 运输轨道与两侧管道、电力线之间的安全距离(有人行道者另计),不应小于200mm,当采用胶带运输机时,不应小于400mm;
3 运输设备升降的最大速度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绞车应设置深度指示器自动示警,并应有防过卷装置;
2) 钢丝绳应定期检查,并应上油保养;
3) 运输斗车之间、斗车与钢丝绳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装置,并应加装保险绳;
4) 井口应设置挡车器并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可打开。车辆行驶时,井内不应有人员通过;
5) 斜巷每隔100m应在轨道上设防跑车装置1处,并应在接近井底时设1处;
6) 绞车和井口、井底均应有联系信号,并应由专人值守;
7) 当运输钢轨和其他长杆件材料时,应有长杆件材料装卸及进出斜井的安全措施。
11.7.3 人员不应乘坐斗车上下。
11.7.4 当斜巷斜度大于15°时,应设置人行台阶,并应增设扶手。每隔20m~40m应设1个躲避洞;巷内运输轨道应有防爬措施,每根钢轨应装两组防爬设备。
11.7.1 为了避免产生台阶及位置正确,规定了钻眼与斜巷的倾角一致,眼底与巷底高程关系以及高程控制。
11.7.2 本条规定了斜巷开挖后的石碴或渣土的合理运输方式,规定了运输方式与斜巷掘进附属的管道及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并且出于安全的考虑,提出了运输设备相关的安全要求。
11.7.3、11.7.4 此两条主要考虑了人员上下行走的方便和人员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