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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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工艺设备

8.7.1 热闷法设备应由热闷装置、供水装置、渣收集运输系统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闷装置可采用闷坑、闷罐等不同的形式。

    2 闷罐由罐体、罐盖、底座、喷淋管路、锁紧装置等组成。闷罐应设计安装有安全防爆装置及保护装置。闷罐盖和罐体之间应设置密封装置。罐体应具备良好的隔热保温性能。罐体产生的蒸汽应回收利用或有组织排放。罐体底部应设计回水装置。罐体材料应耐高温、耐压、耐腐蚀。闷罐盖盖体设计应防止热变形、腐蚀。

    3 闷坑应由坑体、闷盖、喷淋管路等组成。

8.7.2 热泼法设备应由热泼场、喷水装置、挖掘机或装载机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泼场可采用渣池、中间渣场、渣坑或渣箱;

    2 挖掘机或装载机可用自行式。

8.7.3 滚筒法设备应由滚筒装置、渣罐倾动装置、输送系统、蒸汽排放系统等组成。滚筒法设备处理能力应为1t/min、1.2t/min、1.5t/min、2t/min、2.5t/min、3t/min系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滚筒装置应由进料漏斗、滚筒本体、驱动装置、支撑装置、冷却装置等组成,并应具有冷却、破碎钢渣功能。

    2 渣罐倾动装置应由倾翻本体、锁紧及倾转机构等组成,并应具有倾翻、平移等功能。

    3 扒渣机应由扒渣臂及驱动机构等组成。扒渣臂应具有伸缩、俯仰、旋转功能。

    4 输送系统应由组合式输送机、斗提机(或链斗机)、料仓等组成。

    5 蒸汽排放系统应由烟道、放散管、除尘装置等组成。

8.7.4 风淬法设备应由中间包、出渣溜槽、水池、粒化器、收集输送系统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间包材质可采用铸钢;

    2 出渣溜槽横截面宜采用U型,材质宜为普碳钢,可为焊接件或铸造件;

    3 水池池壁应进行耐冲刷、耐腐蚀处理;

    4 粒化器材质可采用普碳钢或不锈钢,中间孔与侧孔可呈H型分布,也可呈U型分布。压缩空气(氮气或蒸汽)流量可进行调节。

8.7.5 水淬法设备应由中间包、出渣溜槽、水池、粒化器、收集输送系统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间包材质可采用铸钢;

    2 出渣溜槽横截面宜采用U型,材质可采用普碳钢、焊接件

或铸造件;

    3 水池池壁应进行耐冲刷、耐腐蚀处理;

    4 粒化器材质可采用普碳钢或不锈钢。水流量可进行调节。

8.7.6 浅盘法设备应由浅盘、水池、收集输送系统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浅盘材质可采用铸钢;

    2 水池池壁应进行耐冲刷、耐腐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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