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3-2013
13.3 尾矿设施的其他环保措施
13.3.1 尾矿库堆积坝外坡面应随着尾矿堆积坝的加高,用碎石土覆面或种植草皮、灌木;沉积干滩应采取洒水喷淋等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13.3.2 尾矿泵站和尾矿输送管V形管段最低点的附近应设事故池(库)。事故池应及时清理。
13.3.3 尾矿设施应采取水土保持及土地复垦等环保措施。
13.3.4 在库区地形地质条件允许情况下,尾矿库可设置周边截水沟以实现清污分流。截水沟过流断面设计标准宜根据尾矿环保分类确定:Ⅰ类一般工业固废可按多年平均24h暴雨标准设置;Ⅱ类一般工业固废可按十年一遇暴雨标准设置;危险废物可按百年一遇暴雨标准设置。
13.3.5 有渗水的尾矿坝下游应设置渗水收集设施,应将不达标的渗水收集、回用或处理。
条文说明
13.3.1 本条保留原行业标准《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 1-1990第9.0.4条和第9.0.5条的内容。
13.3.2 本条保留原行业标准《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 1-1990第9.0.6条的内容。
13.3.3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与土地复垦均与环保措施紧密相关,前二者可以说是后者的补充和有机组成部分。现行行业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范》YS 5017和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均将水土保持与土地复垦内容列入。本规范与《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范》和《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保持一致。在设计文件中可将水土保持与土地复垦单列章节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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