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4.7 补充水

14.7.1 循环水系统补充水水质应根据水源条件及工艺专业对循环冷却水系统水质要求、设计浓缩倍数等因素确定。

14.7.2 开式系统的正常补水量,应根据系统蒸发水量、风吹损失水量、排污和渗漏水量以及生产中消耗水量等参数计算确定。系统充水时间宜小于8h。

14.7.3 闭式系统的补水量应由计算确定,当缺少计算参数时,可按冷却水量的0.3%~0.5%确定,并应以系统充水时间小于6h校核。

14.7.4 渣处理系统补充水应优先使用浓含盐水,同时亦应设有备用水源。

条文说明

14.7.1 如果厂区的给水水质较差(如悬浮物较高、硬度较高或某项水质指标较高),应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

14.7.3 全闭式系统补水设施可采用大小泵搭配的方式进行工作,当系统充水时,可所有补水泵全开,保证系统快速充水。正常工作后,系统补水采用小泵补水。

14.7.4 渣处理对补充水要求较低,可采用浓含盐水,同时应设有备用水源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补充。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