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 厂址选择
19.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所规定的产业布局,符合所在地的城市和工业区规划。
19.1.2 厂址选择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包括原料、燃料及材料的来源及成品的运输(距离、运输方式、运输费用);交通运输条件(连接的便捷性及工程量);自然条件(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能源供应(水、电、风、气等);防洪排涝;既有设施;外部协作及建设费用。
19.1.3 厂址应有畅通、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
19.1.4 厂址靠近江、河、湖、海的,应尽量利用水运,宜靠近相关码头。
19.1.5 厂址应位于城市(镇)及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9.1.6 厂址应尽量避开海潮、洪水、泥石流、滑坡、地震影响的地段;不能避开时,应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设防,并应具有完整的地质、水文、气象资料。
19.1.7 厂址选择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的有关规定。
19.1.1 本条中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现行规定是指:国家发改委2005年7月公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原建设部1991年8月发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原建设部2006年4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号)等。
19.1.2 由于钢厂厂外运输量大,费用高,运输条件、自然条件、能源供应、外部协作等都对建厂有很大影响,是确定厂址的重要因素之一。
19.1.3 本条规定为节省投产后运输费用,即运营费优化。
19.1.4 由于我国水运费用相对较低,采用水路运输可减少运输费用,所以有水运条件的企业,应尽量采用。
19.1.5 炼钢厂属于排放有害气体、粉尘、烟雾、噪声的企业,对周边环境、卫生有影响,所以制定本条。
19.1.6 本条规定了一些地区(段)不应作为钢厂的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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