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 交通设施
20.2.1 灌区交通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和要求:
1 灌区道路布置应充分利用灌区范围内现有交通道路;
2 1级渠(沟)道一侧宜设满足双车道行驶宽度要求的巡检道路,2级、3级渠(沟)道应在一侧设满足单车道行驶宽度要求的巡检道路,4级、5级渠(沟)道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巡检道路宽度。
20.2.2 灌区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条件:
1 1级渠(沟)道巡检道路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路面,2级、3级渠(沟)道巡检道路宜采用沥青路面,4级、5级渠(沟)道巡检道路宜采用碎石或泥结石路面。
2 渠(沟)道一侧已有交通道路的渠段,可直接利用现有交通道路作为巡检道路。
3 巡检道路与交通桥平交时应与交通桥平顺衔接,并应设置安全警示牌。
4 单车道巡检道路可每0.5km~1.0km设一个错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5m,长度不应小于20m。
5 当遇到渡槽、隧洞、涵洞、跌水、陡坡、倒虹吸等建筑物无法通车时,巡检道路应设引道或回车场与附近交通路网连接,并应设置警示牌。
6 在路口或农桥两端应设置符合公路要求的标志牌,标明允许通行的车辆类型或其载重后的总质量。
20.2.3 灌区应根据灌区规模和管理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交通工具。
20.2.1、20.2.2 灌区交通设施包括灌区内交通路网和灌区渠(沟)系巡检道路。由于巡检道路造价在渠(沟)道造价中所占比例较高,在调查了我国多个灌区的实际运行情况和管理需求后,本标准明确提出了依渠(沟)道规模,配套相应标准的巡检道路。并对不同级别的渠(沟)道对应的路面宽度和路面类型进行了具体要求。
由于灌区渠(沟)系建筑物种类繁多,在有渡槽、隧洞、涵洞、跌水、陡坡、倒虹吸等建筑物的渠段,渠(沟)道无法通车,因此建筑物进出口应设引道或回车场与附近交通路网连接,确保车辆能够到达重要的建筑物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