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基本规定
4.1.1 粮食钢板筒仓的结构设计,应计算以下荷载:
1 永久荷载:结构自重、固定设备重、仓内吊挂电缆自重等;
2 可变荷载:仓顶及仓上建筑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等;
3 储粮荷载:储粮对筒仓的作用,储粮对仓内吊挂电缆的作用等;
4 地震作用。
4.1.2 各种荷载的取值,除本规范规定外,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版)》GB 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 储粮的物理特性参数,应由工艺专业通过试验分析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按本规范附录C所列数据确定。
4.1.4 计算储粮荷载时,应采用对结构产生最不利作用的储粮品种的参数。计算储粮对波纹钢板仓壁的摩擦作用时,应取储粮的内摩擦角。计算储粮对肋型钢板仓壁的摩擦作用时,可分段取储粮的内摩擦角和储粮对钢板的外摩擦角。
4.1.5 储粮计算高度hn与水平净截面水力半径ρ,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水力半径ρ按下式计算:
ρ=dn/4 (4. 1. 5)
式中:hn——储粮计算高度;
ρ——筒仓净截面的水力半径;
dn——筒仓内径。
2 储粮计算高度hn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上端:储粮顶面为水平时,取至储粮顶面;储粮顶面为斜面时,取至储粮锥体的重心;
2)下端:仓底为锥形漏斗时,取至漏斗顶面;仓底为平底时,取至仓底顶面;仓底为填料填成漏斗时,取至填料表面与仓壁内表面交线的最低点。
4.1.6 粮食钢板筒仓的风载体型系数按下列规定取值:
1 仓壁稳定计算时:取1.0;
2 筒仓整体计算时:对单独筒仓,取0. 8;对仓群,取1.3。
4.1.1 粮食钢板筒仓为特种结构,使用过程中除承受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地震作用等荷载作用外,还要承受储粮对筒仓的作用。储粮对筒仓的作用效果较大,作用时间长,且随时间变化,是影响筒仓结构安全度的主要因素。所以,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将粮食荷载单列以引起重视。
4.1.3 粮食散料的物理特性参数(重力密度、内摩擦角、与仓壁之间的摩擦系数等)的取值,对储料荷载的计算结果有很大的影响,影响粮食散料物理特性参数的因素很多,不同的物料状态(颗粒形状、含水量)、含杂粮、装卸条件、外界温度、储存时间等都会使散料的物理特性参数发生变化,因此设计中选用各种参数时必须慎重。
粮食散料的物理特性参数一般应通过试验,并综合考虑各种变化因素。附录C所列粮食散料的物理特性参数,是我国粮食筒仓设计的经验数据,采用时应根据实际粮食散料的来源、品种等进行选择。
4.1.4 波纹粮食钢板筒仓卸料时,粮食与仓壁间的相对滑移面并不完全是沿波纹钢板表面,位于钢板外凸波内的粮食与仓内流动区内的粮食之间也发生相对滑移,故在考虑粮食对仓壁的摩擦作用时,偏于安全的取粮食的内摩擦角取代粮食对平钢板的外摩擦角。
4.1.5 储粮计算高度的取值,对储料压力的计算结果有很大影响。特别是对于大直径筒仓储料顶面为斜面时,确定其计算高度,应考虑储料斜面可能会超出仓壁高度形成的上部锥体或储料斜面可能会低于仓壁高度产生的无效仓容,故计算高度上端算至储料锥体的重心,否则会产生较大误差。筒仓下部为填料时,由于填料有一定的强度,能够承受储料压力,故应考虑填料的有利影响,将计算高度算至填料的表面。
4.1.6 在对筒仓仓壁进行风压下的稳定验算时,一般由局部承压稳定起控制作用,应考虑仓壁局部表面承受的最大风压值,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版)》GB 50009对圆形构筑物风载体型系数的有关规定,按局部计算考虑取值为1.0。筒仓整体计算时,对单独筒仓,风载体型系数取0.8,对仓间距较小的群仓,近似按矩形建筑物风载体型系数,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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