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二十一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设计应体现公共文化设施的属性,同时具有地域风格、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做到适用、经济、绿色、美观。
第二十二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宜为低层和多层,当用地紧张且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规定时,可适当提高层数。
第二十三条 公共美术馆建设应根据参观人流量大、布展灵活、展品更换频繁、参观流线可变的特点,动静分开,科学组织观众参观、艺术品运输和工作人员活动的交通流线。展览用房、藏品库房、公共教育与交流用房等用房应兼顾空间组织的独立性和灵活性。
第二十四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的要求以及经济的合理性确定各类用房的空间类型与结构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的货运门、通道、货梯轿厢及轿厢门应满足展品、藏品和设备的水平或垂直运输的需要,方便布展和撤展。主要货运通道应与观众通道分离。
第二十六条 展览用房和藏品库房等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展览用房应根据展品特性,确定相适宜柱网、层高与荷载,同时应注意空间组合的灵活性,依据展览类型对展厅进行分区、分间设计;
二、藏品库房应根据藏品类别、保存要求和经济性原则,设置不同类型的库房,确定柱网、层高与荷载,珍贵藏品储存应设珍品库房;
三、展览用房和藏品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防光损害、防空气污染等专业设备和设施。主要展厅(室)宜恒温恒湿。
第二十七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Ⅰ类、Ⅱ类、Ⅲ类公共美术馆的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宜为100年,其安全等级宜为一级;Ⅲ类以下的公共美术馆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年限宜为50年,其安全等级宜为二级。
第二十九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抗震设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设防分类标准》GB 50233的相关规定,按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Ⅰ类公共美术馆的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第三十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公共美术馆建筑各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要有与美术馆相适应的消防设备。公共美术馆建筑及各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当设置人防工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B 50098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的采光和照明设计应满足有利于观赏展品和保护展品的要求,自然光和专业照明宜结合使用。专业照明应采用分区、分组或单灯控制,照明控制箱宜集中设置。
第三十二条 公共美术馆应设有给水排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公共美术馆应设有相应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展览用房和藏品库房的空调系统宜依据作品的温湿度要求合理设置。北方地区供热热源优先采用城市集中供热。
第三十四条 公共美术馆的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合理确定用电负荷等级。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保证用电安全。
第三十五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根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应的智能化系统。
第三十六条 公共美术馆应设置消防设施和安全防范装置。
- 上一节:第四章 面积指标
- 下一节:附录 公共美术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