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支承结构与基础
5.5.1 仓下支承结构为钢柱时,柱与环梁应按空间框架进行分析。
5.5.2 仓壁应锚固在下部构件上。采用锚栓锚固时,间距可取1m~2m,锚栓的拉力应按下式计算:
T=6M/(n·d)-W/n (5.5.2)
式中:T——每个锚栓的拉力设计值;
M——风荷载或地震荷载作用于下部构件顶面的弯矩设计值;
d——筒仓直径;
W——筒仓竖向永久荷载设计值,分项系数0.9;
n——锚栓总数,不应少于6。
5.5.3 基础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群下的整体基础,应确定空仓、满仓的最不利组合;
2 基础边缘处的地基应力不应出现拉应力;
3 基础倾斜率不应大于0.002,平均沉降量不应大于200mm。
5.5.1 当仓下采用钢柱支撑时,由于围护筒壁较薄且与钢柱多为构造连接,不能保证可靠传力。故不再考虑钢柱与围护筒壁共同工作,柱与环梁按空间框架进行分析计算。
5.5.2 为防止在水平荷载下筒仓的倾覆,筒仓仓壁与下部构件必须有可靠锚固。在倾覆力矩M作用下,锚栓张力按梁理论求得为4M/nd(M为筒仓承受的倾覆力矩,n为锚栓数量,d为筒仓直径),考虑到锚栓同时受剪及梁理论与实际锚栓群受力的误差,如栓群转动轴可能不是筒仓中心线。故将按梁理论计算的结果乘以1.5系数予以修正。由于筒仓竖向永久荷载对抗倾覆起有利作用,其分项系数应为0.9。
5.5.3 粮食钢板筒仓仓壁是薄壁结构,直接承受储粮的各种荷载。基础的倾斜变形过大,使筒仓在粮食荷载下偏心受压,会大大减低筒仓仓壁的稳定性能,同时也会使仓上建筑发生较大水平位移而影响正常使用。我国以往粮食钢板筒仓设计,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 50077的相应规定,基础的倾斜率控制在0.004以内;基础的平均沉降量控制在400mm内,同时规定了严格的试装粮压仓程序。考虑到试装粮压仓需要较长的时间,会影响筒仓的及时投入正式使用,不能满足现在经济建设的要求,故参考法国等国家的有关规范,本条第3款作为强制性条款限制筒仓基础的倾斜率不超出0.002,同时对试装粮压仓程序也作了适当简化。
由于试装粮压仓程序简化,每阶段装粮比例增大,间隔时间缩短,可能会在前一阶段装粮后,地基沉降还未稳定即进入下一阶段装粮。群仓在各仓依次装粮时不易观察控制基础的倾斜。所以本条第3款作为强制性条款要求将基础平均沉降量控制在200mm以内。同时也防止筒仓下通廊室内地面不会下沉至室外地面以下,保证筒仓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