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发生炉煤气站
17.3.1 煤气站各生产车间爆炸和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贮煤层为封闭建筑,且煤气发生炉的加煤机与贮煤斗连接时,属2区爆炸危险环境,当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时,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1)贮煤斗内不可能有煤气漏入时;
2)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
2 主厂房底层及操作层属无爆炸危险环境。
3 煤气排送机间及煤气净化设备区属2区爆炸危险环境。
4 焦油泵房、焦油库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
5 煤场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
6 受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廊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7 煤气管道的排水器室属2区爆炸危险环境。
17.3.2 主厂房、煤气排送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煤气净化设备和运煤系统等处,均应设检修照明;在控制箱处设局部照明。
17.3.3 主厂房、煤气排送机间内各设备的操作岗位处和控制室、煤气防护站、主厂房的通道处,应设应急照明。
17.3.4 煤气站应设调度电话,热煤气炉及小型煤气站可仅设行政电话。
17.3.5 煤气站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线路应取自不同的母线段。煤气站的配电方式应采用放射式。
17.3.6 煤气站的保护、启动设备宜集中安装在配电室内。无爆炸危险环境中的保护、启动和控制设备,宜采用防尘式。
17.3.7 采用电气净化煤气,当电滤器出口煤气压力低于规定的下限值时,应自动切断相应的整流装置电源,并应有声光报警信号。
17.3.8 煤气排送机与空气鼓风机,应设置下列联锁:
1 空气鼓风机启动后,低压煤气总管的压力上升到规定值时,方可启动煤气排送机。
2 空气鼓风机停车或低压煤气总管内的压力降低到规定的下限值时,煤气排送机应立即自动停车。
3 正常停车顺序为先停煤气排送机,后停空气鼓风机。
17.3.9 煤气站运煤系统,宜采用局部集中联锁控制或联锁分散控制;比较复杂的运煤系统采用计算机装置在控制室集中联锁控制。
17.3.10 煤气站贮煤仓与相应的供煤点宜设置联系信号。
17.3.11 煤气站的配电线路应采用塑料绝缘铜芯线穿钢管敷设。
17.3.12 煤气站主厂房操作层、底层、排送机房和鼓风机房的照明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线路应取自不同的母线段。
17.3.13 煤气站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7.3.1 本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系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规定。
17.3.5 开炉采用煤气、事故状态时靠煤气保温,以及利用煤气进行火法冶炼的用户,突然停电引起停气,将造成停产、减产、产品质量降低、设备损坏、原料结死及检修困难等损失,因此要保证煤气站的供电可靠性。
17.3.6 煤气站多尘、有些场所具有爆炸危险,所以其保护、启动设备有条件时宜安装在配电室内。安装在无爆炸危险环境中的控制设备,则要求采用防尘式,以减少因积尘而引起误动作。
17.3.7 电滤器的特点是工作过程中经常有火花产生,为爆炸提供了必要的火源条件。煤气站如采用电滤器净化煤气,一旦电滤器内的煤气和渗入的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就有可能发生爆炸事故。因此,必须确保电滤器为正压操作。当电滤器出口的煤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空气可能进入电滤器内,为避免发生爆炸事故,应断开相应整流机组的电源,同时用声光信号通知值班人员。
17.3.8 煤气排送机与空气鼓风机之间联锁,是为了避免炉内形成负压,混入空气以致造成爆炸事故。
17.3.12 煤气站对照明可靠性要求较高,不能因照明电源停电引起误操作,而使炉内形成负压,以致引起爆炸事故。所以条文中所列的场所应装设供继续工作用的备用照明(即应急照明),并按照应急照明对供电电源的要求采用两回线路供电,且两回线路取自不同的母线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