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GB5067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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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氧气站

17.5.1  本节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工程设计。

17.5.2  大中型冶炼厂供给主要生产工艺的氧气站,应由两回线路供电,每回线路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负荷用电。供给非主要生产用气的小型氧气站可采用一回线路供电。

17.5.3  大型制氧主电动机启动时各级配电系统电压降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的要求。

17.5.4  冶炼厂氧气站宜设置高压配电室,高压配电室应采用单母线分段。高压配电室应考虑后期扩建要求。

17.5.5  大中型冶炼厂氧气站应设置两台配电变压器,每台变压器容量能满足主要生产负荷用电,两台变压器电源应分别由高压不同母线段供电,低压应采用单母线分段。

17.5.6  对互为备用的冷水泵和压缩机润滑油泵等,应由电源不同母线段分别供电,并设置备用泵自投装置。

17.5.7  对由多支电阻丝组合的电加热器,当由一个低压断路器引出多于一回路电缆,分别向分支电阻丝供电,应校核该分支电阻器回路短路时,供电断路器的短路保护灵敏度。

17.5.8  应在氧气站控制室和机旁分别设置制氧压缩机主电机紧停按钮。

17.5.9  液氧泵、液氮泵等机旁操作箱位置,应设置在低温液态系统泄漏时,低温液态物质不能喷射到的地方。

17.5.10  积聚液氧、液空的各类设备,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7.5.11  氧气站电测量仪表设置及氧气站露天设置的氧气罐、空分塔的防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7.5.2  当制氧主电机功率很大,为此需增加投资很多时,也可仅按主电机所在母线单回电源线路的容量满足全部负荷用电设计,或由上级配电系统直接向制氧主电机专线供电。

17.5.3  还应符合主电动机允许启动时间限制的要求。启动方式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若为异步电动机时,宜考虑在高压配电室内设置电容器无功补偿装置,电容器无功补偿装置投切应与主电动机运行状态相关联,并应采取防止并联谐振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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