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GB5067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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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充电站

17.7.1  本节适用于蓄电池车、蓄电池铲车牵引用铅酸蓄电池和启动用铅酸蓄电池充电站。

17.7.2  蓄电池充电用直流电源,应采用晶闸管整流设备。整流设备不应设置在充电间内。

17.7.3  充电站(间)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

17.7.4  充电站(间)门窗、墙壁、天棚、地面、金属管道及构架应作耐酸处理。地面应能耐酸,并应有适当的坡度及排水设施。室内及地下,不应有无关沟道及管线通过。

17.7.5  充电站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或电缆,宜穿塑料管明设或塑料护套电缆沿配线桥架明敷,不宜采用埋地和电缆沟敷设。

17.7.6  整流设备应根据蓄电池组容量、数量和充电方式选择,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7.7.1  本节的适用范围。

    1  蓄电池车和蓄电池铲车,按一台整流设备对一台蓄电池车或蓄电池铲车的充电方式,与用一台大的整流器设备对同时充电的几组蓄电池充电的方式比较,便于调节,且投资和建筑面积增加不大,故推荐采用。根据蓄电池国家现行制造标准,牵引蓄电池初充电电流第一阶段0.5I5,第二阶段0.25I5;普通充电电流第一阶段0.7I5,第二阶段0.35I5。故规定整流设备输出电流不得小于0.7倍的5h放电率电流,以满足最大的充电电流值。

    2  汽车启动蓄电池组电压较低,一般将几组电池串联后充电,其原因是蓄电池充电是临时性接线,往往容易脱线和解除不良,发生这种情况整串蓄电池都不充电,容易发现,但串联蓄电池必须是同一型号、同一类型,且新旧程度应一致。充电时,串联数目不宜太多,即电压不宜太高,因为电压太高,工人操作很不安全。故本条结合各种整流器中用得比较普遍的充电电压等级,规定蓄电池的总电势不宜超过110V;整流设备的额定输出电压不低于总电动势的15%,且不超过160V。直流额定输出电流不得小于10h放电率电流;同样是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启动用铅酸蓄电池普通充电电流为I10的规定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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