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GB51080-2015
3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3.0.1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应按城市消防安全和综合防灾的要求,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及影响范围、建筑耐火等级低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建筑密集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地下空间、防火隔离带、防灾避难场地等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规划管制措施。
3.0.2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控制规模,并应根据消防安全的要求合理布局。
2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大、中型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不得设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主要水源的上游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地区。对周边地区有重大安全影响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防灾缓冲地带和可靠的安全设施。
3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与相邻建筑、设施、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经营场所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控制在其总用地范围内。
4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控制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规模和布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的有关规定。
5 城市燃气系统应统筹规划,区域性输油管道和压力大于1.6MPa的高压燃气管道不得穿越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用地、机场(机场专用输油管除外)、非危险品车站和港口码头;城市输油、输气管与周围建筑和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 合理安排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线路及通行时段。
7 现有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结合城市更新改造,进行调整规模、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等。构成重大隐患的,应采取停用、搬迁或拆除等措施,并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3.0.3 城市建设用地内,应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0.4 历史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城区应建立消防安全体系,因地制宜地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
2 历史城区不得设置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和仓库,不得保留或新建输气、输油管线和储气、储油设施,不宜设置配气站,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小型调压装置;
3 历史城区的道路系统在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和原有空间尺度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必要的消防通道;
4 历史文化街区应配置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不符合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要求的街巷,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5 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6 历史文化街区不得设置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3.0.5 城市地下空间应严格控制规模,避免大面积相互贯通连接,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应急救援设施。
3.0.6 防火隔离带可利用道路、广场、水域等进行设置。
3.0.7 城市防灾避难场地可结合道路、广场、运动场、绿地、公园、居住区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进行设置。
3.0.8 城市与森林、草原相邻的区域,应根据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要求,划定并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边缘与森林、草原边缘的安全距离。
3.0.2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控制规模,并应根据消防安全的要求合理布局。
2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大、中型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不得设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主要水源的上游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地区。对周边地区有重大安全影响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防灾缓冲地带和可靠的安全设施。
3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与相邻建筑、设施、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经营场所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控制在其总用地范围内。
4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控制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规模和布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的有关规定。
5 城市燃气系统应统筹规划,区域性输油管道和压力大于1.6MPa的高压燃气管道不得穿越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用地、机场(机场专用输油管除外)、非危险品车站和港口码头;城市输油、输气管与周围建筑和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 合理安排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线路及通行时段。
7 现有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结合城市更新改造,进行调整规模、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等。构成重大隐患的,应采取停用、搬迁或拆除等措施,并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3.0.3 城市建设用地内,应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0.4 历史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城区应建立消防安全体系,因地制宜地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
2 历史城区不得设置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和仓库,不得保留或新建输气、输油管线和储气、储油设施,不宜设置配气站,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小型调压装置;
3 历史城区的道路系统在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和原有空间尺度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必要的消防通道;
4 历史文化街区应配置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不符合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要求的街巷,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5 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6 历史文化街区不得设置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3.0.5 城市地下空间应严格控制规模,避免大面积相互贯通连接,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应急救援设施。
3.0.6 防火隔离带可利用道路、广场、水域等进行设置。
3.0.7 城市防灾避难场地可结合道路、广场、运动场、绿地、公园、居住区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进行设置。
3.0.8 城市与森林、草原相邻的区域,应根据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要求,划定并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边缘与森林、草原边缘的安全距离。
条文说明
3.0.1 本条确定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主要任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是“预防为主”的关键所在,是城市消防安全的基础,也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规划的重要内容。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火灾风险,消除重大隐患,阻止火灾蔓延,提供避难场地,改善消防条件,降低火灾危害。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城市消防安全和综合防灾要求,结合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对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含生产、储存、装卸、运输、经营等场所或设施)及其影响范围、建筑耐火等级低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建筑密集区(含棚户区、城中村)、人员密集区(含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等对外交通设施和高层建筑密集区、公共建筑密集区、其他的公众聚集场所)、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地下空间(含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公共设施)、防火隔离带、防灾避难场地等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和规划管制措施,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
在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中,控制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建筑物、周围环境及其相互关系的主要安全措施有:规模控制措施、设置方式和方位控制措施、布点密度控制措施、建筑密度控制措施、结构控制措施、功能分区和空间分区措施、安全距离控制措施、用地控制措施、防火隔离措施、应急避难措施等。
现行有关消防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比较多,在控制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容积、规模、设置方式和方位、布点密度、安全距离、周围环境及影响范围,控制各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密度、高度、层数、面积和防火分区,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避难场所,设置消防设施,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等方面,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和相关的技术指标。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应执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2 本条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和布局要求。
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按照城市消防安全和综合防灾要求,结合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和消防工作的相关经验、教训,提出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和布局要求。
为了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有效实施用地管理,确保安全距离,本规范综合各地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作出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经营场所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控制在其用地范围内。相邻布置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可按安全距离规定的最大者予以控制。
对周边地区有重大安全影响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结合当地风向、地形、水系等实际情况,在安全距离规定的基础上,设置防灾缓冲地带和防止灾害蔓延的安全设施。
3.0.3 本条规定建筑耐火等级。
对于现有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以下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建筑密集区(如棚户区、城中村、简易市场等)应纳入近期改造规划,采取开辟防火间距、设置防火隔离带或防火墙、打通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供水管网、增设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3.0.4 本条规定历史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要求。
历史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是城市消防安全的薄弱区域。在尽量保持这些区域传统风貌的同时,应建立消防安全体系,因地制宜地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严格控制危险源,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3.0.5 本条强调城市地下空间的消防安全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含地下交通设施、公共设施)发生火灾的危害性、严重性高于地面建筑,且疏散和扑救非常困难。因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严格控制规模,严格执行现行消防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参考日本大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的经验,城市的大型地下空间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可设置专用的地下式消防站和消防车通道,配置适用的轻型消防装备和器材。
3.0.6、3.0.7 规定防火隔离带、城市防灾避难场地的设置要求。
城市防灾避难场地应根据城市综合防灾的要求进行设置,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议紧急避难场地服务半径宜为500m~1000m。
3.0.8 本条提出控制城市与森林、草原之间安全距离的要求。
建议城市用地边缘与森林、草原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小于300m。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是“预防为主”的关键所在,是城市消防安全的基础,也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规划的重要内容。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火灾风险,消除重大隐患,阻止火灾蔓延,提供避难场地,改善消防条件,降低火灾危害。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城市消防安全和综合防灾要求,结合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对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含生产、储存、装卸、运输、经营等场所或设施)及其影响范围、建筑耐火等级低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建筑密集区(含棚户区、城中村)、人员密集区(含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等对外交通设施和高层建筑密集区、公共建筑密集区、其他的公众聚集场所)、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地下空间(含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公共设施)、防火隔离带、防灾避难场地等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和规划管制措施,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
在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中,控制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建筑物、周围环境及其相互关系的主要安全措施有:规模控制措施、设置方式和方位控制措施、布点密度控制措施、建筑密度控制措施、结构控制措施、功能分区和空间分区措施、安全距离控制措施、用地控制措施、防火隔离措施、应急避难措施等。
现行有关消防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比较多,在控制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容积、规模、设置方式和方位、布点密度、安全距离、周围环境及影响范围,控制各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密度、高度、层数、面积和防火分区,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避难场所,设置消防设施,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等方面,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和相关的技术指标。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应执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2 本条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和布局要求。
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按照城市消防安全和综合防灾要求,结合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和消防工作的相关经验、教训,提出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和布局要求。
为了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有效实施用地管理,确保安全距离,本规范综合各地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作出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经营场所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控制在其用地范围内。相邻布置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可按安全距离规定的最大者予以控制。
对周边地区有重大安全影响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结合当地风向、地形、水系等实际情况,在安全距离规定的基础上,设置防灾缓冲地带和防止灾害蔓延的安全设施。
3.0.3 本条规定建筑耐火等级。
对于现有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以下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建筑密集区(如棚户区、城中村、简易市场等)应纳入近期改造规划,采取开辟防火间距、设置防火隔离带或防火墙、打通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供水管网、增设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3.0.4 本条规定历史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要求。
历史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是城市消防安全的薄弱区域。在尽量保持这些区域传统风貌的同时,应建立消防安全体系,因地制宜地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严格控制危险源,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3.0.5 本条强调城市地下空间的消防安全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含地下交通设施、公共设施)发生火灾的危害性、严重性高于地面建筑,且疏散和扑救非常困难。因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严格控制规模,严格执行现行消防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参考日本大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的经验,城市的大型地下空间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可设置专用的地下式消防站和消防车通道,配置适用的轻型消防装备和器材。
3.0.6、3.0.7 规定防火隔离带、城市防灾避难场地的设置要求。
城市防灾避难场地应根据城市综合防灾的要求进行设置,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议紧急避难场地服务半径宜为500m~1000m。
3.0.8 本条提出控制城市与森林、草原之间安全距离的要求。
建议城市用地边缘与森林、草原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小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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