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GB51080-2015
4.2 消防通信
4.2.1 城市应设置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4.2.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覆盖全市,联通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各消防站,并应具有受理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灭火救援指挥调度、情报信息支持等主要功能。
4.2.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的有关规定。
4.2.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覆盖全市,联通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各消防站,并应具有受理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灭火救援指挥调度、情报信息支持等主要功能。
4.2.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现代化的消防通信是城市消防综合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消防通信应依托城市通信基础设施,充分利用有线、无线、卫星、计算机等通信技术,建立适应城市特点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以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为核心,以消防信息化为支撑,以消防信息安全为保障,促进消防事业的全面发展。
消防通信规划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的规定。
消防通信规划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的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