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2部分:电气实验室 GB/T32146.2-2015
8.6 实验建筑的其他规划要求
8.6.1 室内装修
实验用房、走道的地面及楼梯面层,应耐磨耐压、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应光洁、无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顶棚应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如通用电气实验室地面宜采用抛光瓷砖、水磨石或自流平地坪漆,环境实验室、振动冲击实验室及进行大型样品测试的实验室宜采用水泥地面、水磨石地面。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有给水要求的实验室地面应设地漏。
防水试验、洗衣机、热水器、电开水器、电热厨具实验室,需要大量用水或定期清洗,其地面、墙面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
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防水试验区域地面宜采用防滑砖,地面向水沟方向倾斜以便快速排水,其四周的隔断能防止试验用水飞溅到其他区域。
通用电气实验室不宜设吊顶。特殊情况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的空间,宜采用活动板块式吊顶。通信电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应采用防静电地面。对于需二次装修的实验室宜以毛坯状态交付。
8.6.2 安全和防护
8.6.2.1 防火与疏散
电气实验室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电气实验室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2个。
——易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品伤害等事故的实验室的门宜向疏散方向开启,这类实验室通常包括非正常试验、燃烧试验、耐久性试验、电池充放电寿命试验室及安全试验室、电子电器有毒有害物质实验室等。
8.6.2.2 防化学危害
凡进行对人体有害的气体、烟雾、挥发物质等实验工作的实验区域,应设置通风装置。凡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险的实验室,在出口就近处宜设置应急喷淋器及应急眼睛冲洗器。需存放少量日常使用的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应设置24h持续通风的专用化学品贮存柜或通风柜。对试验中的样品应有防爆、排毒气的措施。
8.6.2.3 高压安全防护
高电压下操作检测设备,应按电压等级提供有充分的安全保护的房间或封闭区域和安全距离。
8.6.2.4 安全保护措施
为确保工作人员健康和安全,实验室应建立并实施安全保护措施。
对于高压试验区域,有潜在爆炸或高能射线泄漏等危险的区域应有安全隔离措施,并给出明显、醒目的警示标志。对于从事激光光学测量的实验室,应配备专用的光学暗室。火焰燃烧试验用的气体应与试验区隔离。
如果检测项目产生对工作人员有害的气体,试验区域应有排风措施,如高温下检测材料,应在适当建造的提供充分排气的测试箱内进行。如果检测项目产生过高的噪声,试验区域应有消声措施;实验室的故障项目试验区应设置安全隔离区和配备足够的灭火措施。实验室应具备紧急出口并有明确的标识。
8.6.3 消防
对于使用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危险的物质的实验室,应安装消防设备和自动火灾报警设备。如样品库、着火危险实验室、耐久性实验室、环境实验室、高温实验室、机房、发电机房、故障实验室、电池充放电及安全实验室、大容量通断实验室等宜配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中大型电子机房、重要资料、记录储存区域应尽量不使用传统水喷淋。
对于存在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实验室,应按照GB50058及GB3836.14划分危险区域,并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环境下的电气装置。某些情况下宜提供多种保护措施。易燃液体储存间宜配置自动监测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必要时还应有防爆装置。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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