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T390-201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确有困难时不应降低其原有标准。
4.1.2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不应降低相邻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及中小学教学楼等的日照标准。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