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T390-201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3 公用部分

4.3.1 适老化改造时公用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应采用缓步台阶或坡道过渡。
    2 出入口上部应设置雨篷,其深度不宜小于1.20m,应做有组织排水;内外应设安全照明。
    3 楼梯宜根据现有条件进行无障碍改造;楼梯扶手材料宜用木材、塑料等导热系数小的材料。
    4 出入口、楼梯、公共走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
4.3.2 加装电梯时公用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宜设不小于0.15m的室内外高差,并宜设置出入口截水沟。
    2 出入口宜设置轮椅坡道,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3 当影响信报箱使用时,其改造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及《住宅信报箱》GB/T 24295执行。
    4 居室外窗受视线干扰时,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条文说明
4.3.1 楼梯无障碍改造的技术措施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中关于无障碍楼梯的规定。
4.3.2 部分住宅的出入口踏步设置在楼梯间内部,而在楼梯间入口处无高差,当这类住宅加装电梯时,建议适当提高底层候梯厅(区)标高,以防止雨水侵入。
    在加装电梯改造时,出入口部位的人流容易对住户的私密性产生干扰,此时可对相应外窗进行防视线干扰改造,如将平开窗改为上悬磨砂玻璃窗等方式;上部候梯厅外窗对相邻住户造成视线干扰时,候梯厅外窗在满足采光面积前提下可设置为高窗,或设置可阻挡视线的窗套等构造措施。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