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4 基本项目配置
4.0.1 镇(乡)村文化中心宜为开展文学、艺术、娱乐、体育、健身、科技、教育、展示和宣传等活动配置多种空间和设施。在进行设计时,其基本项目的配置可按表4.0.1选定。
表4.0.1 文化中心基本项目配置
4.0.2 具有地域优势和民族特点的项目,可因地制宜设置。
条文说明
4.0.1 本条提出了镇(乡)村文化中心宜为开展文学、艺术、娱乐、体育、健身、科技、教育、展示和宣传等活动配置需要的多种空间和设施,分为3大类型、12种基本项目。表4.0.1列出的基本项目和内容,供进行文化中心设计时选用。
表4.0.1中所列的基本项目和内容是在总结各地镇(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实践的基础上而提出的,具有普遍性和使用效率较高的特点,同时考虑了发展的需求。
表4.0.1中列出的基本项目和内容,未按镇(乡)村的等级和服务人口的规模等因素,分别规定适于建设的项目、内容、规模,原因是由于我国各地镇(乡)村情况千差万别,不宜进行具体设限,以避免在建设中导致脱离实际的现象。因此,要求每个镇(乡)村在建设文化中心时,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条件,包括现状情况、服务范围、服务人口、经济条件和发展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选定。
4.0.2 对于具有地域优势和民族特色的群众性和传统性的一些文化设施,考虑到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各地文化活动的需求不一、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即使同一种活动内容,其表现形式、竞赛规则和场地要求等,也有所不同,本规范均未列入,也不设限。各地镇(乡)村可结合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设置。同时,建议对于一些大型的、占地多的和一些季节性的文化活动项目,仍在原有的竞赛和表演场地开展活动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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