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5.1 一般规定
5.1.1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宜包括专业活动用房,展览、阅览用房,娱乐活动用房,健身活动用房,办公、管理用房,服务、附属用房等。
5.1.2 建筑物的使用空间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空间宜具有一室多用性或多室组合的灵活性以及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2 功能空间组织,宜将喧闹和安静的用房分区布置;
3 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参加活动的用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交通方便的部位。
5.1.3 建筑物的走廊、楼梯间和电梯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的同一层走廊,宜采用同一标高;
2 楼梯间不得设一跑楼梯和扇形踏步;
3 建筑层数大于或等于4层的,宜设公众电梯;暂时不能安装电梯的,应预留电梯间。
5.1.4 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入口、走廊,并宜设置无障碍卫生间等,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预留无障碍设施的位置。
条文说明
5.1.2 本条提出了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中使用空间设计的要求。
1 建筑的使用空间宜考虑一室多用性或多室组合使用的灵活性以及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如观演用房的观众厅宜设计为多功能厅,以满足演出、集会、庆典等多种用途的需要;又如,不同人群使用的棋牌室,可合并为较大的空间,作为大型游乐活动之用。在设计文化中心建筑时,对有大量公众参与的使用空间,如展览用房、观演用房、乒乓球活动等用房宜设在建筑的首层或独立的地段,为单独经营和管理提供便利条件。
2 建筑物的使用空间宜将喧闹的用房和安静的用房分别集中布置,以避免或减少干扰。如将舞蹈、戏剧排练和器乐活动等用房同讲授等用房分别集中隔离;为防止楼板的传声,交谊用房宜设在建筑的首层或独立地段等。
3 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活动的用房,如阅览用房,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交通方便的部位。
5.1.4 本条规定的建筑物应设置的无障碍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中有关“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建筑物无障碍标志和盲道”等的规定。如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设置时,应预留无障碍设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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