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T390-201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1 一般规定

7.1.1 既有住宅建筑设备改造前,应根据改造内容和现行标准核算小区给水排水、供电、供暖、供气等的容量配置,当容量不足时应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增加,并同步进行必要的小区设备系统及管网改造。
7.1.2 既有住宅建筑改造前,应根据改造后的功能要求,复核、判断现有系统和设备,并根据评价结论制定相应的改造措施。
7.1.3 既有住宅建筑改造对建筑室内外设备、管网、井道、通信网络、构筑物等产生的影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处理。
7.1.4 既有住宅建筑设备改造和选型应注重节能、减振、降噪。新增设备荷载较大时须进行结构验算,并应根据结构验算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条文说明
7.1.1 当给水排水、供电、供暖、供气等进行市政增容时,如相应市政管网有整体改造计划,宜纳入整体改造计划中一并改造。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