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供配电
8.2.1 非织造布工厂一般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8.2.2 电气主接线应简单可靠、运行安全、操作灵活和维修方便。
8.2.3 电源进线回路数应根据生产规模、性质和用电量,并应结合地区电网的供电条件确定。
8.2.4 变配电所的高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车间变配电室的低压配电系统应与工艺生产系统相适应。平行的生产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母线段配电;同一生产线设备,宜由同一回路配电或同一低压母线段配电。
8.2.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电源电压应根据当地供电条件,结合工程的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回路数、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合理等综合因素,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2 新建的生产装置内,配电电压应为220/380V;
3 工厂非线性用电设备或有谐波源的电气装置,应有抑制或消除对公共电网和其他系统危害的措施。
8.2.6 全厂电源进线侧的功率因数应根据电力部门要求进行补偿,且不应低于0.9。
8.2.7 有防尘防爆要求的设备和房间,其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8.2.8 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TN-S接地系统。
8.2.1 根据非织造布工厂的用电负荷特点,中断供电不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故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
8.2.5 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以下措施提高电能质量:
(1)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2)单相用电设备接入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8.2.6 在实施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并宜就地平衡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补偿宜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