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 XF1025-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9 消防枪炮类产品

5.9.1 功能性要求
5.9.1.1 消防枪炮类产品应具有喷射水、泡沫、干粉等灭火介质的消防功能。一般包括消防枪、消防炮等产品。
5.9.1.2 消防枪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采用耐腐蚀或经防腐蚀处理的材料制造,铸件表面应无结疤、裂纹及孔眼,标志和标识应符合相关要求;
    b)压力、流量、射程以及相关泡沫或干粉参数等喷射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9.1.3 消防炮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采用耐腐蚀或经防腐蚀处理的材料制造,铸件表面应无结疤、裂纹及孔眼,标志和标识应符合相关要求;
    b)压力、流量、射程及相关泡沫或干粉参数等喷射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9.2 安全性要求
5.9.2.1 消防枪应满足以下要求:
    a)按最大工作压力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枪体及各密封部位不允许渗漏;
    b)按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不应出现裂纹、断裂或影响正常使用的残余变形;
    c)消防枪从(2.0±0.02)m高处作跌落试验后,应能正常操作使用。
5.9.2.2 消防炮应满足以下要求:
    a)受压部分按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进行水压密封试验后,各连接部位应无渗漏现象;
    b)受压部分按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后,炮体不应有冒汗、裂纹及永久变形等缺陷。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