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 XF1025-2012
5.11 灭火剂类产品
5.11.1 功能性要求
5.11.1.1 灭火剂类产品应具有通过降低氧浓度、阻断燃烧链式反应、冷却等方式扑救特定类型火灾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气体灭火剂、固体灭火剂、水系灭火剂等产品。
5.11.1.2 灭火剂类产品的灭火性能应通过标准火灾试验进行验证。对于能被产品标准涵盖的火灾模型需按标准要求进行配方适用性试验,对于暂不能被产品标准涵盖的火灾模型应按其设计的适用场所,进行实际的配方试验验证。
5.11.1.3 气体灭火剂应保证其喷射后不留残余物、不导电等特性。
5.11.2 安全性要求
5.11.2.1 灭火剂类产品应确保产品对环境、人员无危害,评价其是否对环境造成危害,应通过动物的毒性试验进行初步验证。
5.11.2.2 灭火剂类产品原材料的选择,应满足灭火剂基本使用要求和特点,清洁气体灭火剂还应满足联合国环境计划署的要求(即较小的ODP值、GWP值和较短的ALT值)。在选择时应在保证主要灭火、贮存、安全等性能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生产过程以及灭火救援后可能给环境带来的污染。
5.11.2.3 气体灭火剂一般采用钢瓶包装,充装密度不应超过设计时所规定的最大充装密度以免导致由于温升产生极端高压而使容器内充满液体,从而破坏容器部件的完整性。产品钢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处,防止曝晒和冲击,气瓶的管理执行国家劳动总局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及GB 5099、GB 5100、GB 150、TSG R0004等标准及规程。每个产品还应通过对材料的溶胀、腐蚀等试验确定钢瓶涂层材料种类。
5.11.2.4 水基灭火剂的贮存容器可为塑料桶或内壁经过防腐处理的铁桶等,应存放在阴凉、干燥处,防止暴晒,贮存温度范围为流动点(2.5~40)℃。在贮存过程中应避免其他类型灭火剂、酸、碱或化学物质的混入,不同生产厂或不同规格的水基灭火剂不应混合贮存。
5.11.1.1 灭火剂类产品应具有通过降低氧浓度、阻断燃烧链式反应、冷却等方式扑救特定类型火灾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气体灭火剂、固体灭火剂、水系灭火剂等产品。
5.11.1.2 灭火剂类产品的灭火性能应通过标准火灾试验进行验证。对于能被产品标准涵盖的火灾模型需按标准要求进行配方适用性试验,对于暂不能被产品标准涵盖的火灾模型应按其设计的适用场所,进行实际的配方试验验证。
5.11.1.3 气体灭火剂应保证其喷射后不留残余物、不导电等特性。
5.11.2 安全性要求
5.11.2.1 灭火剂类产品应确保产品对环境、人员无危害,评价其是否对环境造成危害,应通过动物的毒性试验进行初步验证。
5.11.2.2 灭火剂类产品原材料的选择,应满足灭火剂基本使用要求和特点,清洁气体灭火剂还应满足联合国环境计划署的要求(即较小的ODP值、GWP值和较短的ALT值)。在选择时应在保证主要灭火、贮存、安全等性能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生产过程以及灭火救援后可能给环境带来的污染。
5.11.2.3 气体灭火剂一般采用钢瓶包装,充装密度不应超过设计时所规定的最大充装密度以免导致由于温升产生极端高压而使容器内充满液体,从而破坏容器部件的完整性。产品钢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处,防止曝晒和冲击,气瓶的管理执行国家劳动总局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及GB 5099、GB 5100、GB 150、TSG R0004等标准及规程。每个产品还应通过对材料的溶胀、腐蚀等试验确定钢瓶涂层材料种类。
5.11.2.4 水基灭火剂的贮存容器可为塑料桶或内壁经过防腐处理的铁桶等,应存放在阴凉、干燥处,防止暴晒,贮存温度范围为流动点(2.5~40)℃。在贮存过程中应避免其他类型灭火剂、酸、碱或化学物质的混入,不同生产厂或不同规格的水基灭火剂不应混合贮存。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5.10 消防水带类产品
- 下一节:5.12 灭火器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