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 XF1025-2012
5.16 气体灭火设备类产品
5.16.1 功能性要求
5.16.1.1 气体灭火设备类产品应具有贮存、输送、均匀喷放气体灭火剂进行灭火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管网气体灭火设备、柜式气体灭火设备、含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等产品。
5.16.1.2 气体灭火设备应确保在不同的启动方式下均能按规定程序可靠动作,不应出现工作故障、部件损坏、密封部位泄漏等现象。
5.16.1.3 气体灭火设备应具有针对具体火灾模型的灭火性能要求,并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规定。对于现有产品标准不能涵盖的火灾模型应按其设计的使用场所进行实际的试验验证。
5.16.1.4 气体灭火设备及部件应保证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灭火剂喷放到保护空间。
5.16.1.5 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应保证设备的注氮压力和注氮时间满足标准要求。
5.16.1.6 气体灭火设备的阀门、垫圈、密封圈、密封剂及其阀门零件应由与灭火剂相容并且由与温度和压力相适应的材料制成,阀门结构应确保阀门工作时不应有零件飞出。
5.16.1.7 气体灭火设备喷放部件应采用既能耐高温又能耐一定低温的金属材料制造,释放孔芯应采用抗腐蚀性的材料制造。在有可能发生异物堵塞的场所,喷放部件应安装不影响其的正常喷放的保护帽。
5.16.1.8 气体灭火设备管路应采用无缝管材,管件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不应使用铸铁件,管路和管件的连接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螺纹或法兰。
5.16.1.9 气体灭火设备中有液压和气压工序的,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和气体安全泄放装置。
5.16.1.10 气体灭火设备信号反馈类部件应在规定动作压力下,可靠动作并输出动作信息。
5.16.1.11 气体灭火设备所有部件应能耐受高温试验、低温试验、恒定湿热试验、温度循环泄漏试验,机械振动试验、腐蚀(盐雾、应力腐蚀、二氧化硫腐蚀)试验,且功能正常。
5.16.2 安全性要求
5.16.2.1 气体灭火设备产品的瓶组和封闭管段间应设置超压泄放装置,超压泄放装置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5.16.2.2 气体灭火设备应具有清晰可见的永久性的警示类标志,标识内容应符合GB 25972-2010要求。
5.16.2.3 瓶组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容器阀出口应安装误喷射防护装置,且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GB 150、GB 5099、GB 5100、TSG R0004等标准及规程的相关规定。
5.16.2.4 气体灭火设备安装时应保证电气安全性能,设置必要的接地保护装置或安装的电气间隙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16.2.5 贮存容器应能耐充装介质的腐蚀要求。若选用成品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应为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检验,且在正常使用的周期内。瓶组上应有永久性标识,标明充装介质的名称或符号。
5.16.2.6 气体灭火剂的充装应符合GB 14193和GB 14194的要求,灭火剂充装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充装密度和充装压力应符合相关气体灭火设备产品标准的规定。
5.16.1.1 气体灭火设备类产品应具有贮存、输送、均匀喷放气体灭火剂进行灭火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管网气体灭火设备、柜式气体灭火设备、含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等产品。
5.16.1.2 气体灭火设备应确保在不同的启动方式下均能按规定程序可靠动作,不应出现工作故障、部件损坏、密封部位泄漏等现象。
5.16.1.3 气体灭火设备应具有针对具体火灾模型的灭火性能要求,并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规定。对于现有产品标准不能涵盖的火灾模型应按其设计的使用场所进行实际的试验验证。
5.16.1.4 气体灭火设备及部件应保证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灭火剂喷放到保护空间。
5.16.1.5 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应保证设备的注氮压力和注氮时间满足标准要求。
5.16.1.6 气体灭火设备的阀门、垫圈、密封圈、密封剂及其阀门零件应由与灭火剂相容并且由与温度和压力相适应的材料制成,阀门结构应确保阀门工作时不应有零件飞出。
5.16.1.7 气体灭火设备喷放部件应采用既能耐高温又能耐一定低温的金属材料制造,释放孔芯应采用抗腐蚀性的材料制造。在有可能发生异物堵塞的场所,喷放部件应安装不影响其的正常喷放的保护帽。
5.16.1.8 气体灭火设备管路应采用无缝管材,管件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不应使用铸铁件,管路和管件的连接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螺纹或法兰。
5.16.1.9 气体灭火设备中有液压和气压工序的,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和气体安全泄放装置。
5.16.1.10 气体灭火设备信号反馈类部件应在规定动作压力下,可靠动作并输出动作信息。
5.16.1.11 气体灭火设备所有部件应能耐受高温试验、低温试验、恒定湿热试验、温度循环泄漏试验,机械振动试验、腐蚀(盐雾、应力腐蚀、二氧化硫腐蚀)试验,且功能正常。
5.16.2 安全性要求
5.16.2.1 气体灭火设备产品的瓶组和封闭管段间应设置超压泄放装置,超压泄放装置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5.16.2.2 气体灭火设备应具有清晰可见的永久性的警示类标志,标识内容应符合GB 25972-2010要求。
5.16.2.3 瓶组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容器阀出口应安装误喷射防护装置,且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GB 150、GB 5099、GB 5100、TSG R0004等标准及规程的相关规定。
5.16.2.4 气体灭火设备安装时应保证电气安全性能,设置必要的接地保护装置或安装的电气间隙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16.2.5 贮存容器应能耐充装介质的腐蚀要求。若选用成品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应为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检验,且在正常使用的周期内。瓶组上应有永久性标识,标明充装介质的名称或符号。
5.16.2.6 气体灭火剂的充装应符合GB 14193和GB 14194的要求,灭火剂充装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充装密度和充装压力应符合相关气体灭火设备产品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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