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55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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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排水与隔油要求

7.1 排水设计
7.1.1 饮食业单位的排水设计应符合GB50015的规定,含油污水应与其他排水分流设计。
7.1.2 当就餐人数不确定时,排水量可参照餐厅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每平方米餐厅建筑面积每天排水量可按0.040~0.120m³计算。
7.1.3 饮食业单位含油污水水质,可参照表1确定。
7.2 隔油设施
7.2.1 饮食业单位排放的含油污水应经隔油设施处理后排放。
7.2.2 隔油设施所需空间应根据隔油工艺、含油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存油部分应便于清运和管理。
7.2.3 隔油设施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
7.2.4 当选用隔油池时,隔油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含油污水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小于0.5h;
    b)池内水流流速不宜大于0.005m/s;
    c)池内分格宜取二档三格;
    d)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内存油部分容积不宜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隔油池出水管管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宜小于0.6m;
    e)与隔油池相连的管道均应防酸碱、耐高温。
7.2.5 当选用隔油器时,隔油器的设计应符合CJ/T 29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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