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7 防火和疏散
7.0.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防火和疏散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的有关规定。
7.0.2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7.0.3 观演、展览、乒乓球、台球等公众活动密集的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
2 宜设直接通往建筑外部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
7.0.4 建筑内走廊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7.0.4的规定。
表7.0.4 建筑内走廊的最小净宽度(m)
7.0.5 公众活动用房的房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升降门、推拉门和设置门槛。
7.0.6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平屋顶作为公众活动场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2m,围墙外缘与建筑物檐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围墙内侧应设固定式金属栏杆,围墙与栏杆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3m;
2 直接通往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3m,楼梯的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1m。
7.0.7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设场地的主要道路和通往外围道路的出口宽度应具有疏散和消防车辆通行的能力,道路尽端应符合消防车辆转向和回车的规定。
条文说明
7.0.1~7.0.7 文化中心是镇(乡)村居民比较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为了确保公众活动的安全,对防火和安全疏散设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包括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中公众活动密集用房设置的部位、安全出口的数量、走廊的宽度、房门的设置、平屋顶的使用,建设场地道路通行能力等,在进行设计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各项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的有关规定。
规定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并作为强制性条文,主要由于这类建筑是广大群众进行文体活动的场所,不仅要经常开放,还考虑到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活动的特点(如动作迟缓),以及作为避难场所的安全要求。
对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平屋顶作为公众活动场所作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在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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