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塑料大棚工程技术规范 GB/T5105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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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检验项目、验收方法与验收规则

8.3.1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包装和外观质量、质量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等,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必要时可由专业检测机构取样检验。
8.3.2 基础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表B.0.1的规定。
8.3.3 钢结构安装质量检验项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表B.0.2的规定。
8.3.4 塑料薄膜、防虫网、遮阳网安装质量检验项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温室覆盖材料安装与验收规范塑料薄膜》NY/T 1966的有关规定。
8.3.5 保温被安装质量检验项目应为本规范第7.7.4条规定的内容,采用目测或钢卷尺测量。检验项目中保温被固定点间距抽样20%,其他内容全数检验。
8.3.6 卷膜开窗机、卷网机、卷被机验收时,应重复运行3次,检验项目应为本规范第7.8.1条第3款~第6款以及第7.8.2条第3款的内容,采用目测、钢卷尺和量角规测量。检验项目中固膜卡间距抽样20%,其他内容全数检验。
8.3.7 棚门安装质量检验项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表B.0.3的规定。
8.3.8 分项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要求全数检验的项目应全部合格;抽样检验的项目应80%及以上合格,否则应加倍抽样,若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要求,判定为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2 判定为不合格的工程,返修不宜超过2次。经返修后的工程,应按规定逐一检验,若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可判定为合格,若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可判定该分项工程不合格。
8.3.9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应符合本规范第8.1.5条的规定,对分项工程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进行现场抽检,抽检不合格者,工程不予验收。整改后,责成相关人员对相应分项工程重新组织验收。

条文说明
8.3.1 本条规定了用于塑料大棚的所有材料和设备的进场检验的内容和方法。考虑到检验的可行性,要求对产品的包装和外观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进行检查,由于检查内容相对简单,不允许抽样检查,而是要求全数检查。但对于有怀疑和疑问的材料和设备可提交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以保证工程质量。
8.3.2、8.3.3 这两条规定了大棚基础工程和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检验项目及验收方法。其中检验项目和检验指标的选择和确定参考了现行行业标准《温室钢结构安装验收规范》NY/T1832-2009,并结合塑料大棚的实际条件提出,指标提出后走访了部分塑料大棚生产企业,经他们的综合验证后最终确定。
8.3.4 塑料薄膜、防虫网、遮阳网的验收直接采用了现行行业标准《温室覆盖材料安装与验收规范 塑料薄膜》NY/T1966的规定。
8.3.5 保温被安装质量验收目前还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照本规范第7.7.4条的规定,保温被质量共有6条要求,其中只有保温被固定点间距的数量较大,采用抽样检验,其他质量控制要求需要测量的参数都较少,可以通过目测或钢卷尺很容易测得,所以,要求全数检验。
8.3.6 卷膜开窗机、卷网机、卷被机的质量检验项目完全按照本规范第7.8节提出的要求进行检验。
8.3.7 棚门是钢结构安装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又有其特点,所以在本规范中单独提出了验收方法。
8.3.8 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合格的判定标准。全数检查的项目是材料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项目。抽样检查项目中要求80%及以上的项目合格才能判定为合格,这考虑到了塑料大棚的施工实际,因为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不合格项目,并不影响塑料大棚的正常使用。另外,对于不合格项允许施工单位返修次数,考虑塑料大棚的实际安装水平,建议不超过2次,但也不应限定太严。
8.3.9 工程竣工验收是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工程竣工验收建立在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之上,前面已经完成验收的工程项目一般在竣工验收时就不再重新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对所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检查,对于验收结果有异议的部分应进行现场抽检,现场抽检不合格应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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