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179-2012
4.1 规模
4.1.1 收集站的设计规模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设计收集能力不宜大于30t/d。
4.1.2 设计规模和作业能力应满足其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的要求。采用分类收集的收集站,应满足其分类收运和简单分拣、储存的要求。
4.1.3 收集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收集站用地指标
注:1 带有分类收集功能或环卫工人休息功能的收集站,应适当增加占地面积;
2 占地面积含站内设置绿化隔离带用地;
3 表中的绿化隔离带宽度包括收集站外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宽度;
4 与相邻建筑间隔自收集站外墙起计算。
4.1.4 收集站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Q——收集站日收集能力(t/d);
A——生活垃圾产量变化系数,该系数要充分考虑到区域和季节等因素的变化影响。取值时应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实测值时,一般可采用1~1.4;
n——服务区内实际服务人数;
q——服务区内人均垃圾排放量(kg/d),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居住区可取0.5~1,企事业等社会单位可取0.3~0.5。
条文说明
4.1.1 综合考虑收集站的服务人口及收集范围,结合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分级规定,收集站的设计收集能力应小于V类生活垃圾转运站,即50t/d的规模,确定收集站设计收集能力不宜大于30t/d。
4.1.2 本条明确了收集站的设计规模和作业能力。分类收集的收集站要求根据分类收集的种类,设置相应的分类容器,满足分类收运的要求。部分类别的垃圾,如玻璃、塑料、纸张等可回收物有可能几天才需要外运一次,这种情况下,收集站应为可回收物设置存储空间。
4.1.3 本条结合城镇地区具体条件并参照转运站相关标准,对生活垃圾收集站用地指标提出了基本规定和要求。
4.1.4 本条列出了收集站设计规模的计算公式。主要参考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和《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中的有关计算方法,并对生活垃圾产生量变化系数及服务区内人均垃圾排放量做了相应调整。影响垃圾产生量的主要因素有季节变化、人口波动及节庆活动等。影响最明显的是季节变化和节庆活动,波动最大的是节庆活动,其最大产生量为日常生活垃圾产生量的1倍以上,但持续时间很短。季节性变化持续时间较长,是生活垃圾产生量变化的主要考虑因素,通常季节变化的波动在0.8~1.4,考虑到收集站的设计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变化系数为1~1.4。居住区的人均垃圾排放量为0.5~1,企事业单位的人均垃圾排放量为0.3~0.5,以上数据都是根据近几年的实测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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