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179-2012
6.2 配套设施
6.2.1 应按生产、生活要求确定供水方式与供水量。
6.2.2 应根据设备要求配置电源,有条件的收集站可配置备用电源。
6.2.3 收集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水,应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6.2.4 收集站内主要通道应符合进站车辆最大宽度及荷载要求。
6.2.5 应配置消防、防雷等设施。
6.2.6 有条件的收集站宜配置垃圾桶清洗装置。
6.2.7 宜设管理间及工人更衣、洗手、存放工具的场所,有条件的可设沐浴间。
条文说明
6.2.1 生产用水主要包括收集箱、垃圾桶、地面和墙壁等清洗用水,除尘除臭等喷淋系统用水以及绿化等用水;生活用水主要包括洗浴、冲厕等用水。
6.2.2 本条明确了收集站电源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每3~5个收集站配置一个移动式备用电源的形式,供应急使用。
6.2.3 收集站点多面广,收集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水一般为当日垃圾中的污水,不具备集中处理的条件,属生活污水,要求直接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系统。
6.2.4 本条对收集站内通道提出了原则要求。具体要求在国家现行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中进行了规定。
6.2.5 收集站的配套设施中要求包括防雷、消防等安全设施。
6.2.6 要求有条件的收集站设置垃圾桶清洗间,配备垃圾桶自动清洗或人工清洗设备,对垃圾桶内侧、外侧进行清洗。所谓有条件是指建筑面积较大,有设置的空间和水电供应条件。
6.2.7 通过调查了解,部分收集站也是环卫工人休息或存放工具的场所,普遍具备环卫工人休息间的功能,应尽可能设置各种人性化附属设施,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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