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17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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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程验收

8.0.1 收集站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8.0.2 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及零部件或材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商务、商检等部门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与手续;
    2 应符合我国现行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8.0.3 应按设计文件和相应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8.0.4 工程竣工验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械设备验收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相关要求。
    2 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验收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相关要求。
    3 环境保护、安全与劳动卫生工程验收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相关要求。

8.0.5 收集站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做好必要的文件、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 项目批复文件;
    2 工程施工图等技术文件;
    3 工程施工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
    4 设备安装、调试与试运行记录;
    5 收集站环保检测数据;
    6 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条文说明
8.0.1 本条明确了收集站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8.0.2 本条规定了从国外引进的设备除应符合国内设备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的要求。
8.0.3、8.0.4 收集站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建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机械设备安装施工验收通用规范》、设计文件和其他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此外,还应符合本规程相关的内容要求。
8.0.5 本条提出收集站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时应当出示的主要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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