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30-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3 建筑石材

4.3.1 天然石材的主要技术性能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天然石材主要技术性能

4.3.2 石砌体所用的石材应符合设计规定的强度等级和岩种的要求,并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4.3.3 传统建筑石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石材按加工后的外形规则程度可分为料石和毛石。当设计对石料强度无具体要求时,抗压强度应按表4.3.3的要求执行。

表4.3.3 石材的抗压强度

    2 石材应按工厂出厂检验的规定进行组批检验、抽样检测,检测内容包括规格尺寸偏差、平面度极限公差、角度极限公差、外观质量、表面光洁度等。

4.3.4 料石石材看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料石石材看面外观质量标准

4.3.5 料石表面的加工质量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 料石表面加工质量要求

4.3.6 砌筑用料石的宽度、厚度均不宜小于200mm;长度不宜大于厚度的4倍。料石规格尺寸的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 料石规格尺寸加工允许偏差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