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30-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1 一般规定

6.1.1 传统建筑木构架宜采用抬梁式、穿斗式、干阑式、井干式等结构体系,设计应体现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结构特点及风格,施工应结合各地传统建筑特点采用传统施工工艺。

6.1.2 传统建筑木构架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 传统建筑木构架承重结构木构件材质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木材含水率应符合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并应对木材含水率和相关物理、力学性能进行检测。

6.1.4 传统建筑木构架的防火设计应满足木构件防火和结构整体防火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1.5 传统建筑木构架构件宜采用传统技术加工制造。如因构件构造复杂或受力所限,可采用现代加工和节点连接技术。

6.1.6 传统建筑木构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6.1.1~6.1.6 传统建筑木结构承重体系、构造做法等应体现中式建筑不同时代、不同区域的特点及风格,施工也应结合各地建筑特点优先采用传统施工工艺,但是也不排斥使用现代工艺加工形成的材料和构造做法。传统建筑作为新建建筑,其木构架设计、验收等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