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GB5140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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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总平面

3.3.1 看守所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并可留有扩建和改建的余地;
    2 总平面应在符合监管安全、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日照、采光、通风、景观等自然条件,并应避免极端气候对看守所建筑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
    3 总平面应布局合理,各类流线清晰,使相关功能分区联系顺畅、安全,且应满足消防要求;
    4 建筑布局按其功能分为监区、办案区、接待会见区、办公区、生活保障区和武警营区,各功能区房屋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除监区、武警营区应单独设置外,设计押量在500人以下的看守所的其余功能区可合并设置;
    5 关押女性被羁押人的看守所应设置单独区域,并应与男性被羁押人关押区域物理隔离;
    6 看守所监区内应具备网格化管理条件,能够做到相对独立管理、互不交叉;设置特殊监区的,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7 当看守所设置服刑罪犯劳动区时,劳动区应隔离设置,并应设有相应的警戒设施。
3.3.2 看守所监区应设置在看守所中央部位或便于警戒的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区周界必须设置监区围墙;
    2 监区应设置1个出入口,并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基地出入口;
    3 监区内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5%;
    4 监区平面宜为矩形。
3.3.3 监区围墙内侧、外侧应设置安全隔离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区围墙安全隔离带宽度外侧不应小于5.00m,内侧不应小于7.00m;
    2 监区围墙外侧的安全隔离带不得超越基地建筑红线。
3.3.4 监室及室外活动场宜有好朝向。监房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当地居住建筑日照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少于10.00m。
3.3.5 监控指挥中心应设置在监区内。
3.3.6 办案区设置应临近监区出入口。
3.3.7 接待会见区宜设置在监区围墙外。
3.3.8 办公区应设置在监区外,并宜综合考虑停车、道路、绿化等因素,合理布置。
3.3.9 生活保障区宜设置在监区外。
3.3.10 武警营区应独立成区,且毗邻看守所监区布置。武警营房与监区围墙巡逻道之间宜设置上勤通道。
3.3.11 监区建筑各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
3.3.12 各功能区机动车道应连通。进入监区的机动车道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00m。
3.3.13 看守所建筑密度宜为33%,容积率宜控制在0.3~0.5。特殊情况需建设二层以上监房时,其容积率可根据总体布局要求另行核定,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3.3.14 看守所建筑的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且新建看守所的绿地率不宜小于25%;扩建和改建看守所的绿地率不宜小于20%。
3.3.15 监区内不应种植高大乔木及密植的灌木。监区围墙两侧的安全隔离带内严禁种植乔木及灌木。
3.3.16 看守所应在监区外设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且宜根据需要设置地下停车库,内部人员的停车场(库)和外部来所人员的停车场(库)宜分别设置。停车数量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及满足工作需求。

条文说明
3.3.1 看守所建筑是由许多功能区组成,有一定的占地面积,因此不论是一次建设,还是分期建设,均应根据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在整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各功能区的建设。同时考虑可能的发展,在规划制定和建筑建造时可留有改建和扩建的余地。对押量较小的看守所,部分功能区可合并建设,以节约投资和警力。总平面设计应根据监管的功能及管理需求,组织建筑布局和各种流线。提出具备网格化管理条件,主要是考虑应对重大疫情、冲监暴狱等突发事件,做到区域独立管控。
3.3.2 看守所的监区是看守所最重要的功能区,本条规定其在总平面布局时应考虑的设计原则和具体要求。看守所内设置特殊监区的,应当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执行。
3.3.3 本条依据对监区围墙内外的安全隔离带的宽度分别做了规定。要注意的是,围墙外侧的安全隔离带应设在基地建筑红线内,建筑红线内是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3.3.4 本条对看守所监室和室外活动场地的朝向做了规定,同时相邻监房建筑应满足日照要求。
3.3.5~3.3.10 这六条对监控指挥中心、办案区、接待会见区、办公区、生活保障区和武警营区,在总体布局中的位置上根据监管要求、办案要求做了规定。
3.3.12 看守所建筑各功能区除管理需要机动车道应连通外,亦应在突发事件时,可保障大型救援车辆到达,特别是救火车辆。因此本条规定了车道的净宽和净高。
3.3.13 看守所建筑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监房一般为单层,建筑密度不能过密,故容积率较低。当由于建筑用地限制、关押量较多等原因,监房设计为二层及以上时,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但建筑密度不宜增加。
3.3.14 为保证环境质量,本条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看守所建筑的绿地率做出规定。
3.3.15 本条是针对高大的乔木、密植的灌木可能形成视线死角、攀爬工具,造成监管隐患做出的规定。
3.3.16 看守所外来办案人员及探视人员较多,为保证监管安全,外部来所人员车辆的停车场宜与看守所内部人员的停车场分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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