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GB51400-2020
4.3 室外活动场
4.3.1 室外活动场应毗邻监室设置,并应设门与监室联通;室外活动场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
4.3.2 室外活动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活动场隔墙应为厚度不低于200mm的实心墙体,高度不应低于3.30m;
2 室外活动场墙面宜采用外墙涂料,地面应采用防滑整体地面;冬季不上冻地区可设置蹲式大便器和盥洗台。盥洗台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0m;
3 室外活动场顶部应设距地高度不小于3.20m的金属防护栅栏,外侧应设金属防护栅栏或实心墙体;当外侧设置金属防护栅栏时,其距地面0.50m以上、3.00m以下部分应加装金钢网,隔墙突出金属防护栅栏宽度不应小于300mm;
4 室外活动场宜设置晾衣杆,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3.00m,其上方宜设置宽度为900mm~1200mm的遮雨棚。
条文说明
4.3.1 室外活动场是被羁押人员的活动场所,与监室毗邻,方便管理。
4.3.2 本条对墙体高度和厚度、晾衣杆的高度进行了规定;室外盥洗台和龙头适合于冬季不上冻的地域,北方不适合设置室外用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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