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GB51400-2020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5 医务用房

4.5.1 医务用房宜设置在监区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务用房相关技术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输液室宜敞开布置,易于观察;输液架及座椅应固定。
4.5.2 医务用房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诊室、治疗室的开间尺寸不应小于3.30m,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00㎡。
4.5.3 观察室的床位平行排列时净距不应小于1.20m,且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00m。
4.5.4 医务用房应设置医务污水、污物的处理设施。
 
条文说明
4.5.1 医务室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 要求的前提下,强调了看守所(区)医疗设施的特殊要求,从而更为有效的保证安全。同时,医务室的设置还要执行公安部《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公通字〔2011)26号)。
4.5.4 污物的分类应符合现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