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GB51400-2020
5 室内环境
5.0.1 监室、监控指挥中心、医务用房等应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5.0.2 监室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5.0.3 监室、民警备勤宿舍等建筑寝室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室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5.0.4 监房、民警备勤宿舍等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所在区域的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5.0.5 看守所其他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5.0.1 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可以节约能耗、保证室内环境质量,走道、楼梯间和公共卫生间的自然采光和通风还有利于通行安全,有利于消防的自然排烟。
5.0.3 监室、民警备勤宿舍等建筑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对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做了明确的规定。
5.0.4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依据建筑所处地区的建筑气候分区不同而异,监室、备勤宿舍等看守所建筑围护结构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及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及当地相关规范的规定中针对不同建筑气候分区的气象条件提出的规定指标进行热工设计。
5.0.5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依据建筑所处地区的建筑气候分区不同而异,除监室、民警备勤宿舍以外,看守所建筑围护结构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及当地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热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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