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GB55034-2022
3.12 爆破作业
3.12.1 爆破作业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12.2 爆破作业前应确定爆破警戒范围,并应采取相应的警戒措施。应在人员、机械、车辆全部撤离或者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起爆。
3.12.3 爆破作业人员应按设计药量进行装药,网路敷设后应进行起爆网路检查,起爆信号发出后现场指挥应再次确认达到安全起爆条件,然后下令起爆。
3.12.4 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实施后,应等待5min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当无法确认有无盲炮时,应等待15min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地下工程爆破后,经通风除尘排烟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应等待15min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
3.12.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1 爆破可能导致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等危险;
2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3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4 恶劣天气条件下。
条文说明
3.12.2 爆破时产生的震动、空气冲击波、碎石飞散及有害气体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爆破设计时必须确定爆破危害范围,并确定爆点到附近人员、设备、建筑物及井巷等的安全距离,合理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和设施。
3.12.4 爆破解除警戒是为确保爆破结束后,作业人员能够安全进入现场的重要信号。爆破作业完成后,需经检查人员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场。
3.12.5 恶劣天气是指风力6级及以上、雷电、大风雪、能见度不超过100m的浓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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