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3 钢材

3.3.1 胶合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45钢、Q390钢和Q420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3.2 下列情况的承重构件或连接材料宜采用D级碳素结构钢或D级、E级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1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的焊接构件或连接件;
    2 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30℃的构件或连接件。
3.3.3 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构件或连接件尚应有含碳量的合格保证。
3.3.4 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的有关规定,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
    2 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C级》GB/T 5780和《六角头螺栓》GB/T 5782的有关规定;
    3 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 3633的有关规定;
    4 锚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规定的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中规定的Q345钢制成;
    5 钉的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