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T22128-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 贮存技术要求

6.1 报废机动车贮存
6.1.1 所有车辆应避免侧放、倒放,电动汽车在动力蓄电池未拆卸前不应叠放。
6.1.2 机动车如需叠放,应使上下车辆的重心尽量重合,且不应超过3层。2层和3层叠放时,高度分别不应超过3m和4.5m。大型车辆应单层平置。采用框架结构存放的,要保证安全性,并易于装卸。
6.1.3 电动汽车在动力蓄电池未拆卸前应单独贮存,并采取防火、防水、绝缘、隔热等安全保障措施。
6.1.4 电动汽车中的事故车以及发生动力蓄电池破损的车辆应隔离贮存。
6.2 固体废物贮存
6.2.1 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GB 18599、GB 18597、HJ 2025的要求。
6.2.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应按GB 15562.2进行标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的标志应符合GB18597的要求。所有固体废物避免混合、混放。
6.2.3 妥善处置固体废物,不应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
6.2.4 不同类型的制冷剂应分别回收,使用专门容器单独存放。
6.2.5 废弃电器、铅酸蓄电池贮存场地不得有明火。
6.2.6 容器和装置要防漏和防止洒溅,未引爆安全气囊的贮存装置应防爆,并对其进行日常性检查。
6.2.7 对拆解后的所有固体废物分类贮存和标识。
6.2.8 报废机动车主要固体废物的贮存方法可参见表B.1。
6.3 回用件贮存
6.3.1 回用件应分类贮存和标识,存放在封闭或半封闭的贮存场地中。
6.3.2 回用件贮存前应做清洁等处理。
6.4 动力蓄电池贮存
6.4.1 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应按照WB/T1061的贮存要求执行。
6.4.2 动力蓄电池多层贮存时应采取框架结构并确保承重安全,且便于存取。
6.4.3 存在漏电、漏液、破损等安全隐患的动力蓄电池应采取适当方式处理,并隔离存放。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