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种植屋面工程施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交并归档下列文件:
1 工程设计图纸及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施工合同等;
2 防水和园林绿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及主要操作人员的上岗证;
3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文件;
4 既有建筑屋面的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5 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现场抽样复验报告;
6 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7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8 防水层蓄水或淋水检验记录;
9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10 排水管道通球试验和闭水试验记录;
11 电气照明系统检验记录;
12 其他重要检查验收记录。
7.1.2 种植屋面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记录,确认合格后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工程验收的文件和记录应真实、准确,不得有涂改伪造,并经各级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7.1.3 种植屋面工程施工应建立各道工序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7.1.4 种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供下列文件:
1 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相关指标及完成工作量;
2 竣工图和工程决算;
3 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文件;
4 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
5 外地购进植物检验、检疫报告;
6 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
7.1.5 种植屋面工程的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表7.1.5 种植屋面工程的子分部、分项工程
7.1.6 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找坡(找平)层、绝热层、保护层、排(蓄)水层和防水层应按屋面面积每100㎡抽查一处,每处10㎡,且不应少于3处;
2 接缝密封防水部位,每50m抽查一处,每处5.0m,且不应少于3处;
3 乔灌木应全数检验,草坪地被类植物每100㎡检查3处,且不应少于2处;
4 细部构造部位应全部进行检查。
7.1.7 种植屋面找坡(找平)层、保护层和细部构造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