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230-2010
3 基本规定
3.0.1 倒置式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Ⅰ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不得少于20年。
3.0.2 倒置式屋面工程的保温层使用年限不宜低于防水层使用年限。
3.0.3 倒置式屋面应保持屋面排水畅通。
3.0.4 倒置式屋面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地区自然及气候条件等要求,进行防水、保温等构造设计,重要部位应有节点详图。
3.0.5 倒置式屋面防水工程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作业人员应经培训持证上岗。
3.0.6 倒置式屋面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认可后实施。
3.0.7 倒置式屋面防水层完成后,平屋面应进行24h蓄水检验,坡屋面应进行持续2h淋水检验,并应在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保温层施工。
3.0.8 采用倒置式屋面的建筑应建立管理、保养、维修制度。
条文说明
3.0.1 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中,将倒置式屋面定义为“将保温层设置在防水层上的屋面”,随着挤塑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XPS)等憎水性保温材料的大量应用,由于防水层得到保护,避免拉应力、紫外线以及其他因素对防水层的破坏,从而延长了防水层使用寿命和加强了屋面的实际防水效果。新的《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将屋面防水等级划分为两级,一级屋面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为20年,根据国内外大量的工程实践证明,倒置式屋面能够达到这一要求,并且符合新的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征求意见稿)对防水等级所作的调整。
为充分发挥倒置式屋面防水、保温耐久性的优势,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效益,有必要将本条作出强制性规定。
3.0.2 屋面保温层使用年限不宜低于防水层使用年限,是从屋面经济适用的角度出发,尽量使保温层和防水层使用年限相当,防水层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更新时一并更换保温层,从而降低屋面的维修费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保温层上置,有利于更换和维修。因此不必作更强的规定。
3.0.3 保持屋面排水畅通是屋面设计与施工的基本要求,故纳入到基本规定。
3.0.4 参照《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第3.0.2条。
3.0.5 参照《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3.0.6 参照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0.7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因此,屋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屋面有无渗漏、积水和排水系统是否畅通,可在雨后或持续淋水2h后进行。有可能作蓄水检验的屋面,其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检验后应填写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屋面工程验收的文件和记录之一。
3.0.8 目前部分屋面的渗漏以致返修,管理维护不善是原因之一。不少工程交付使用后,又在屋面上增设电视天线,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尤其是高层建筑中增设广告招牌,对屋面防水层造成局部损坏,导致屋面发生渗漏现象。排水系统不但交工时要畅通,在使用过程中仍要经常检查,防止由于堵塞而造成屋面长期积水和大雨时溢水。为此,要求建筑物使用者加强管理和维护使之经常化、制度化,以利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延长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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