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230-2010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3 防水层施工

6.3.1 铺设防水层前,应对基层进行验收,基层应平整、干净。
6.3.2 屋面防水层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规定。
6.3.3 防水层在女儿墙、变形缝、管道、山墙等突出屋面结构处施工时,防水层的泛水高度在保温层和保护层施工后不应小于250mm。

 

条文说明
6.3.1 基层是卷材防水层的依附层,其质量好坏将直接影响到防水层的质量,应对基层进行质量验收。基层不干净,将使防水层难以粘结牢固,会产生空鼓现象。如在潮湿的基层上施工防水层,防水层与基层粘结困难,也易产生空鼓现象,立面防水层还会下坠,因此基层干燥也是保证防水层质量的重要环节。
6.3.2 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对防水层的施工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本规程防水层的施工不作进一步规定,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6.3.3 强调泛水高度是保温层、保护层施工完成后的高度。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