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倒置式屋面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各道工序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质量控制制度,并应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经检查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检验批、分项工程应自检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8.1.2 倒置式屋面施工的各种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并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8.1.3 倒置式屋面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表8.1.3 倒置式屋面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8.1.4 倒置式屋面各分项工程宜按屋面面积每500㎡~1000㎡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应作为一个检验批。
8.1.5 倒置式屋面每个检验批的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密封各分项工程,应按每50m抽查一处,每处应为5m,且不得少于3处;
2 细部构造各分项工程,应全部进行检查;
3 其他分项工程应按屋面面积每100㎡抽查一处,每处应为10㎡,且不得少于3处。
8.1.6 倒置式屋面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抽查质量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2 一般项目抽查质量应符合本规程规定,有允许偏差的项目,80%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其余20%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8.1.7 倒置式屋面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8.1.8 倒置式屋面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
2 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
1)防水和保温工程施工单位专业资质证书,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2)工程设计图纸及会审记录、审图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等;
3)施工组织设计,防水、保温施工专项方案;
4)防水、保温材料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现场抽样复检报告;
5)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施工检测记录:屋面蓄水和淋水检验记录;
8)其他质量记录或文件。
3 防水及保温功能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