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与验收
6.0.1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宜在工程完工7d后进行。
6.0.2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的验收应抽检工程有代表性的房间,抽检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样板间的项目,抽检套数不得少于住宅套数的5%,且不应少于3套;当套数少于3套时,应全数抽检;
2 有样板间的项目,且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符合控制要求时,抽检量可减半,但不应少于3套;当套数少于3套时,应全数抽检。
6.0.3 每套住宅内应对卧室、起居室、厨房等不同功能房间进行检测。
6.0.4 检测时待测房间污染物检测点数的设置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 待测房间检测点数设置
6.0.5 检测采样应在关闭门窗1h后进行,采样时应关闭门窗,且采样时间不应少于20min。
6.0.6 空气质量检测宜同时测量室内空气温度和通风换气次数,并应在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中标注测量结果。
6.0.7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1 甲醛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204.2中酚试剂分光光度法的规定。
2 苯、甲苯、二甲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3和《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84的规定。
3 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4 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采样也可采用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室内污染简便取样仪器检测方法》JG/T 498的方法。
5 室内空气温度、通风换气次数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1部分:物理因素》GB/T 18204.1的规定。
6.0.8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结果的判定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规定。
6.0.9 当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结果判定有质疑时,应采用本标准附录C表C.0.8规定的换气次数和设计温度情况下的空气质量检测结果。
6.0.10 当空气质量等级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应进行治理。治理后的工程,应对不符合项目再次进行检测,再次检测的抽检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房间。
6.0.11 工程验收时应检查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文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合同;
2 装修设计文件;
3 污染物控制设计计算书;
4 材料污染物释放率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5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6 检测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上一节:5.4 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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