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2012
8.8 构件耐久性构造
8.8.1 当木构件与混凝土墙或砌体墙接触时,接触面应设置防潮层,或预留缝隙。对于柱和拱预留的缝隙宽度应考虑荷载产生的变形,并可采用固定在混凝土或砌体上的木线条进行隐蔽(图8.8.1),木线条不得与柱或拱连接。
图8.8.1 胶合木构件与混凝土或砌体构件的防潮处理示意图
1—柱或拱;2—混凝土或砌体;3—木线条
8.8.2 当建筑物有悬挑屋面时,应保证屋面有不小于2%的坡度(图8.8.2)。封檐板应采用天然耐腐或经过防腐处理的木材。
图8.8.2 悬挑屋面的耐久性构造示意图
1—屋面板;2—保温层;3—屋面材料;4—屋面梁;5—带滴水条封檐板
8.8.3 当建筑物屋面有外露悬臂梁时,悬臂梁应用金属盖板保护,并应采用防腐处理木材 (图8.8.3)。对有外观要求的外露结构应定期进行维护。
图8.8.3 悬挑梁的耐久性构造示意图
1—屋面板;2—保温层;3—屋面材料;4—屋面梁;5—天沟;6—金属泛水板
8.8.4 胶合木门架可采用实心挑檐和墙体进行保护(图8.8.4a),对于无墙体保护的外露的部分应进行防腐处理(图8.8.4b)。
图8.8.4 门架的耐久性构造示意图
1—屋面;2—门架;3—墙体;4—挑梁;5—封檐板;6—天沟;7—金属盖板或封板;8—墙体外侧外露部分
8.8.5 对于部分外露的拱应对木材进行防腐处理或采用防腐木材制作构件,并且在明露部分应采用金属泛水板加以保护(图8.8.5)。金属泛水板应伸盖过拱基座,拱底最低点离地面的净距不得小于350mm。
图8.8.5 部分明露的拱耐久性构造
1—屋面;2—拱;3—墙体;4—天沟;5—金属泛水板;6—拱外露部分;7—泛水板末端
8.8.6 当水平或斜置的外露构件顶部安装金属泛水板时,泛水板与构件之间应设置厚度不小于5mm的不连续木条,并用圆钉或木螺钉将泛水板、木条固定在木构件上(图8.8.6)。构件的两侧、端部与泛水板之间的空隙开口处应加设防虫网。构件两侧外露部分应进行防腐处理。
图8.8.6 梁顶部泛水板
1—木构件;2—金属泛水板;3—空隙;4—圆钉或木螺钉;5—不连续木条
8.8.7 梁端部或竖向构件外露部分安装金属泛水板时,泛水板与构件之间应预留空隙,并用圆钉或木螺钉将泛水板固定在木构件上(图8.8.7)。构件与泛水板之间的空隙开口处应采用密封胶填堵。构件两侧外露部分应进行防腐处理。
图8.8.7 竖向构件立面泛水板做法
1—木构件;2—金属泛水板;3—空隙;4—圆钉或木螺钉;5—密封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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