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83-2016
8 土石方与防护工程
8.0.1 竖向规划中的土石方与防护工程应遵循满足用地使用要求、节省土石方和防护工程量的原则进行多方案比较,合理确定。
8.0.2 土石方工程包括用地的场地平整、道路及室外工程等的土石方估算与平衡。土石方平衡应遵循 “就近合理平衡”的原则,根据规划建设时序,分工程或分地段充分利用周围有利的取土和弃土条件进行平衡。
8.0.3 街区用地的防护应与其外围道路工程的防护相结合。
8.0.4 台阶式用地的台地之间宜采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0.7m时,宜在挡土墙墙顶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8.0.5 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宜为1.5m~3.0m,台地间宜采取护坡连接,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67,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宜为0.67~1.0;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大于或等于3.0m时,宜采取挡土墙结合放坡方式处理,挡土墙高度不宜高于6m;人口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降雨量多的地区,不宜采用土质护坡。
8.0.6 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区域及有装卸作业要求的台地应采用挡土墙防护。
8.0.7 城乡建设用地不宜规划高挡土墙与超高挡土墙。建设场地内需设置超高挡土墙时,必须进行专门技术论证与设计。
8.0.8 村庄用地内的防护工程宜采用种植绿化护坡,减少使用挡土墙。
8.0.9 在地形复杂的地区,应避免大挖高填;岩质建筑边坡宜低于30m,土质建筑边坡宜低于15m。超过15m的土质边坡应分级放坡,不同级之间边坡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m。建筑边坡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8.0.1 土石方与防护工程量是竖向规划方案是否合理、经济的重要评价指标,也是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投资估算的必需依据。因此,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多方案比较,使工程量最小,是我们应贯彻的基本原则。
8.0.2 鉴于规划阶段的条件所限,其土石方量的估算范围主要包括场地平整、道路及其他地面设施的土石方量。地下工程、管网、建(构)筑物基础等的土石方量不包括在内。
土石方量的计算要充分考虑到土石方松散系数、土石比、工程地质情况、压实系数、建设时序、弃土条件的影响,注意将参与平衡的挖方、填方换算成相同状态的土。
“就近合理平衡”的基本原则是利用各种有利条件,以能否提高用地的使用质量、节约土石方及防护工程投资、提高开发效益等为衡量,宜在街坊或小区内平衡,达到就近平衡、合理平衡、经济可行的土石方调运,不是指简单地、机械地要求分单个工程、分片、分段的土石方数量的平衡。
在规划设计中,对项目土石方与防护工程成果如实反映,并列出其主要指标(表4)。
城乡建设用地土石方量定额指标,由于地区不同、地形坡度不同、规划地面形式不同和规划设计方法不同,使用地土石方工程量估算结果千变万化,很难从中找出明显规律性或合理的定额指标。用地土石方平衡,也由于各种条件和情况不同,难以制定统一合理的平衡标准。现仅从大多数的调查资料和少数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经验实例,提出初步的用地土石方量定额及其平衡标准指标列后,供参考。
1 城乡建设用地土石方工程量(填方和挖方之和)定额指标可为:
平原地区 小于10000m³/104㎡;
浅、中丘地区 20000m³/104㎡~30000m³/104㎡;
深丘、高山地区 30000m³/104㎡~50000m³/104㎡。
2 城乡建设用地土石方量平衡标准指标如下:
平原地区 5%~10%;
浅、中丘地区 7%~15%;
深丘、高山地区 10%~20%。
平衡标准为:(挖、填方量差÷土石方工程)×100%。
3 城乡建设用地土石方平衡与调运,关键在于经济运距,这与运输方式有密切关系。根据经验资料,提供如下经济运距供参考:
人工运输为200m以内;
机动工具运输为1000m以内。
影响大面积用地土石方调运方案制定的因素主要是地形与地质条件、借土与弃土条件、运输方式、是否同步建设等。大多数单位认为用地土石方宜在街坊或小区内平衡。以达到就近平衡、合理平衡、经济可行的土石方调运的基本原则。因此,运距以250m~400m为宜。
8.0.3 街区与邻接道路交接处的用地防护应统一规划,避免造成安全事故和资金浪费。防护工程一般用于地形变化较大的建设用地,对可能发生的塌方、滑坡常用挡土墙及护坡防护;对洪、潮、风沙、泥石流等以防洪(潮、风沙)堤及拦砂(石、泥石流)坝防护。除上述主要防护工程外,有时还应与上游的截流和下游的引水、排水工程结合规划设置,才能起到可靠的防护作用。
8.0.8 村庄总体建设规模和建设用地的使用开发强度远低于城市(镇),其景观控制要素更容易保留,用地平整的难度不大,防护工程及设施更可以做到“宜人的空间尺度”、“理性的工程尺度”。因此,通过各地反馈的意见和本次修订过程中典型案例调查,村庄一般减少使用挡土墙,宜采用种植绿化护坡;如确需采用挡土墙,宜采取挡土墙结合放坡方式处理,挡土墙高度一般为1.5m~3.0m;挡土墙宜就地取材砌筑,既降低工程造价,又能体现乡土特色。
8.0.4 为保证台阶式用地的土石体稳定,要求台地间连接宜用护坡或挡土墙。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中的“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的要求,为了确保人们安全,高差大于0.7m的挡土墙墙顶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宜加设防护栏杆或绿篱等安全设施。
8.0.5 土质护坡分为挖方护坡和填方护坡两种,根据经验值,一般填方土质护坡坡率不大于1:1.5,即坡比值为0.67,挖方土质护坡坡率不大于1:1,本规范选用填方护坡坡率值来控制,以确保护坡的安全性。此外,在《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中,对不同高度不同土质情况的坡比值有不同要求,可以参考使用。砌筑型护坡指干砌石、浆砌石或混凝土护坡,城乡建设用地中的护坡多属此类。为了提高城乡环境质量,对护坡的坡比值要求适当减小,土质护坡宜慎用。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大于或等于3.0m时,退台采取挡土墙结合放坡方式处理,有利于降低挡土墙高度,增加坡地绿化。挡土墙的高度规定主要考虑建设用地中较普遍采用形式简单、施工方便的重力式挡土墙,参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 379-2007及《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以及景观要求,综合确定挡土墙高度不宜大于6m。
8.0.6 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区域及有装卸作业要求的台地对节约场地空间、货物堆放与运输有较突出的要求,因此,应采取挡土墙防护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和运输组织的安全与便捷性。
8.0.7 结合各类挡土墙设计要求,高度一般不超过12m,故将6m~12m挡土墙定为高挡土墙,大于12m为超高挡土墙。建设场地内或周边无法避免将要建或者已经存在超高挡土墙时,可能出现或存在的不仅是景观问题,更多可能是安全问题,以及后续使用的遗留问题,此时,挡土墙的建设方案必须专门论证与设计,作为规划方案优化设计的依据。其工作步骤须在城乡规划方案阶段,可委托具有工程地质勘察和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开展与规划阶段相适应的专门技术咨询,论证的内容可包括超高挡土墙建设的必要性、安全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与土地利用功能和景观的协调性等方面的内容,技术深度按岩土工程技术体系与城乡规划工作所处阶段相适应的深度为宜,论证结果须能支撑规划方案。
8.0.9 在城乡规划中不倡导使用高边坡。本次修订对地形复杂山区的建筑边坡高度上限值作出规定,是各地在使用原《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中提出的要求,为规划阶段提供依据,以避免山区建设中无成熟技术支持的高度过大的开挖或填筑。本次修订仅作为特殊个案参考,建议取值依据《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参照《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15,同时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0〕166号)及相关实施经验,即建筑边坡高度上限取值按照在地形复杂的地区,岩质建筑边坡宜低于30m,土质建筑边坡宜低于15m。
对于土质高边坡H>15m,在地形复杂地区采用时,条件许可时宜尽量采用骨架或其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美化的护面措施。
对于超过边坡高度上限的边坡需进行特殊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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