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15763.2-2005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 要求

    钢化玻璃的各项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其中安全性能要求为强制性要求。
5.1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5.1.1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5.1.2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对角线差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对角线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5.1.3 其他形状的钢化玻璃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由供需双方商定。
5.1.4 边部加工
    边部加工形状及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 圆孔
5.1.5.1 概述
    本条只适用于公称厚度不小于4mm的钢化玻璃。圆孔的边部加工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2 孔径
    孔径一般不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的孔的孔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3 孔的位置
    1)孔的边部距玻璃边部的距离a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如图1所示。
    2)两孔孔边之间的距离b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如图2所示。
    3)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c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d的6倍。如图3所示。
    注:如果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小于35mm,那么这个孔不应处在相对于角部对称的位置上。具体位置由供需双方商定。
    4)圆心位置表示方法及其允许偏差
    圆孔圆心的位置的表达方法可参照图4进行。如图4建立坐标系,用圆心的位置坐标(x,y)表达圆心的位置。
    圆孔圆心的位置x、y的允许偏差与玻璃的边长允许偏差相同(见表2)。
5.2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5.2.1 钢化玻璃的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5.2.2 对于表5未作规定的公称厚度的玻璃,其厚度允许偏差可采用表5中与其邻近的较薄厚度的玻璃的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5.3 外观质量
    钢化玻璃的外观质量应满足表6的要求。
5.4 弯曲度
    平面钢化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应不超过0.3%,波形时应不超过0.2%。
5.5 抗冲击性
    取6块钢化玻璃进行试验,试样破坏数不超过1块为合格,多于或等于3块为不合格。
    破坏数为2块时,再另取6块进行试验,试样必须全部不被破坏为合格。
5.6 碎片状态
    取4块玻璃试样进行试验,每块试样在任何50mmx50mm区域内的最少碎片数必须满足表7的要求。且允许有少量长条形碎片,其长度不超过75mm。
5.7 霰弹袋冲击性能
    取4块平型玻璃试样进行试验,应符合下列1)或2)中任意一条的规定。
    1)玻璃破碎时,每块试样的最大10块碎片质量的总和不得超过相当于试样65c㎡面积的质量,保留在框内的任何无贯穿裂纹的玻璃碎片的长度不能超过120mm。
    2)弹袋下落高度为1200mm时,试样不破坏。
5.8 表面应力
    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不应小于90 MPa。
    以制品为试样,取3块试样进行试验,当全部符合规定为合格,2块试样不符合则为不合格,当2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3块试样,如果3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5.9 耐热冲击性能
    钢化玻璃应耐200℃温差不破坏。
    取4块试样进行试验,当4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认为该项性能合格。当有2块以上不符合时,则认为不合格。当有1块不符合时,重新追加1块试样,如果它符合规定,则认为该项性能合格。当有2块不符合时,则重新追加4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则为合格。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