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0.1 一般规定

10.1.1 胶合木构件不应与混凝土或砌体结构构件直接接触,当无法避免时,应设置防潮层或采用经防腐处理的胶合木构件。
10.1.2 当胶合木结构用在室外环境或经常潮湿环境中时(木材的平衡含水率大于20%),胶合木构件必须经过加压防腐处理。木材的平衡含水率与温度、湿度的关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H的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