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GB15763.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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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资料性附录)建筑用安全玻璃使用建议

A.1 范围
    本使用建议的目的在于降低建筑用玻璃制品受到冲击时对人体的划伤、扎伤及飞溅等造成的伤害。建筑用安全玻璃在使用时均应满足相关的设计要求和工程技术规范。本建议不适用于特殊专利玻璃制品和温室用玻璃制品。
A.2 使用场所
A.2.1 关键场所
    建筑中人体容易撞击且受到伤害的关键场所包括:
    a)门及门周围的区域,尤其是易被误认为是门的一些玻璃墙和玻璃隔断;
    b)距地面较近的玻璃区(如落地窗等);
    c)浴室、人行通道及建筑中人体容易撞击的其他场所;
    d)设计要求和工程技术规范中对人体安全级别有要求的任何场所。
A.2.2 关键场所的安全建议
    人体撞击建筑中的玻璃制品并受到伤害主要是由于没有足够的安全防护造成。为了尽量减少建筑用玻璃制品在冲击时对人体造成的划伤、割伤等,在建筑中使用玻璃制品时应尽可能的采取下列措施:
    a)选择安全玻璃制品时,应充分考虑玻璃的种类、结构、厚度、尺寸,尤其是合理选择安全玻璃制品霰弹袋冲击试验的冲击历程和冲击高度级别等;
    b)对关键场所的安全玻璃制品采取必要的其他防护;
    c)关键场所的安全玻璃制品应有容易识别的标识。
A.2.3 关键场所使用安全玻璃制品的建议(如图A.1)
A.2.3.1 门
    门中的玻璃制品部分或全部距离地面不超过1500mm时:
    a)当玻璃制品短边大于900mm时,所使用的玻璃制品至少为II-2类;
    b)当玻璃制品的短边不大于900mm时,所使用的玻璃制品至少为Ⅲ类;
    c)当玻璃制品的短边小于或等于250mm、最大面积不超过0.5㎡且公称厚度不小于6mm时,可以使用其他玻璃制品。
A.2.3.2 门侧边区域
    门侧边区域的部分或全部玻璃制品距离地面不超过1500mm、且距离门边不超过300mm时:
    a)当玻璃制品短边大于900mm时,所使用的玻璃制品至少为II-2类;
    b)当玻璃制品的短边小于或等于900mm时,所使用的玻璃制品至少为Ⅲ类;
    c)当玻璃制品的短边小于或等于250mm、最大面积不超过0.5㎡且公称厚度不小于6mm时,可以使用其他玻璃制品。
A.2.3.3 距地面较近的玻璃区
    玻璃制品部分或全部距离地面不超过800mm(非上述A.2.3.1、A.2.3.2情况)时,所使用的玻璃制品至少为Ⅲ类。
A.2.3.4 其他场所
    在浴室、游泳池等人体容易滑倒的场所及场所周围使用的玻璃制品至少为III类;在体育馆等运动场所使用的玻璃制品至少为III类。有特殊使用和设计要求时,应充分考虑霰弹袋冲击历程并采用更高冲击级别的安全玻璃制品。
A.2.4 关键场所安全玻璃制品的防护
    必要时,建筑中使用的安全玻璃制品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应:
    a)独立于玻璃制品;
    b)能防止直径为(76±1)mm的球冲击玻璃(如图A.2);
    c)长度大于900mm时能够承受1350N的压力、长度小于900mm时至少能够承受1100N的压力,且不断裂、不产生永久性扭曲和不移动。
A.2.5 关键场所的安全玻璃制品的标识
    在特定的条件下(如灯光等),在建筑中使用的不易识别的玻璃制品应具有可快速识别且不易擦去的标识。标识位于距离地面600mm~900m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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